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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8)

发布时间:2015-05-18 13:58商业秘密网

  [17]参见前引6,王全兴书,第69页。
  [18]参见前引13,第51页以下。
  [19]参见前引13,第51页。
  [20]参见前引13,第52页。
  [21]参见前引13,第57页以下。
  [22]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中,如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虽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不具有“行政法”色彩。在这些国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本质
  上说属于私法的范畴。而在法国和意大利更是直接用民法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以私法而不是以公法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具有的浓厚“行政法”色彩形成鲜明对照。Vgl.Emmerich,Das Recht des unlauteren Wettbewerbs, 5 Aufl., Muenchen 1998,S.2 ff.(作者:韩赤风,来源:(双月刊)知识产权 第13卷 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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