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9)
案件受理费23 010元,由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 000元(已交纳),由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 0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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