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起诉称:阿里巴巴公司是一家在国内互联网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和很高知名度的互联网软件开发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
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答辩称:阿里巴巴公司并非雅虎助手软件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奇虎安全卫士”软件适应信息社会的迫切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三际无限公司对于恶意软件的评定标准是客观公正的,符合行业通行做法。雅虎助手软件存在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干扰其他软件运行和劫持浏览器的情况,符合恶意软件的定义。“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并未将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恶意软件,仅将相关系统进程提示为“危险”,该提示具有事实根据,客观合法。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提出前,雅虎助手软件的社会评价就很低,这是由于其长期和连续的恶意行为造成的。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06)京国证民字第10185号;2、(2006)京国证民字第09688号;3、(2006)京国证民字第10184号;4、(2006)京证经字第21644号;5、(2006)京证经字第22002号;6、(2006)京证经字第21652号;7、(2006)京证经字第21651号;8、(2006)京证经字第21702号;9、(2006)京证经字第21848号;10、(2006)京证经字第22000号;11、(2006)京证经字第25169号;12、(2006)京证经字第22855号;13、公关传播代理服务合同;14、公证费发票;15、三际无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16、函;17、雅虎助手软件合作协议;18、《关于同意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增设网站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批复》。(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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