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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起诉称:阿里巴巴公司是一家在国内互联网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和很高知名度的互联网软件开发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2005年9月15日,阿里巴巴公司正式推出了雅虎助手软件,该软件是一款工具条,可以实现搜索、修复IE浏览器、拦截广告、清理地址栏等功能,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决定全部或部分开启上述功能,并可以进行多种功能的自主设定。2006年8月,阿里巴巴公司推出了雅虎Widget软件,该软件主要为用户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桌面服务。阿里巴巴公司通过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获得了用户的广泛认可和大量使用,树立了在上网辅助功能服务和搜索服务中的良好形象和广泛知名度。三际无限公司也是主要从事互联网搜索服务和上网辅助功能服务的企业。三际无限公司通过“www.qihoo.com”和“www.360safe.com”网站向公众提供“奇虎安全卫士”(又名“360安全卫士”)软件,同时通过其他网站和免费工具软件进行捆绑传播。“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所谓恶意软件,并将其描述为“强制安装、浏览器劫持、干扰其它软件运行、无法彻底卸载”,用户按照“奇虎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操作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在默认的情况下被删除,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并非三际无限公司所称的恶意软件,而是由用户自主选择、可以彻底卸载、不损害用户任何权益的正常软件。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恶意软件、阻碍其正常传播和运行的行为;2、立即停止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的贬损性不实描述的行为;3、在“www.3721.com”、“www.qihoo.com”、“www.360safe.com”、“www.sina.com.cn”、“www.yahoo.com.cn”网站以及《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答辩称:阿里巴巴公司并非雅虎助手软件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奇虎安全卫士”软件适应信息社会的迫切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三际无限公司对于恶意软件的评定标准是客观公正的,符合行业通行做法。雅虎助手软件存在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干扰其他软件运行和劫持浏览器的情况,符合恶意软件的定义。“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并未将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恶意软件,仅将相关系统进程提示为“危险”,该提示具有事实根据,客观合法。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提出前,雅虎助手软件的社会评价就很低,这是由于其长期和连续的恶意行为造成的。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06)京国证民字第10185号;2、(2006)京国证民字第09688号;3、(2006)京国证民字第10184号;4、(2006)京证经字第21644号;5、(2006)京证经字第22002号;6、(2006)京证经字第21652号;7、(2006)京证经字第21651号;8、(2006)京证经字第21702号;9、(2006)京证经字第21848号;10、(2006)京证经字第22000号;11、(2006)京证经字第25169号;12、(2006)京证经字第22855号;13、公关传播代理服务合同;14、公证费发票;15、三际无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16、函;17、雅虎助手软件合作协议;18、《关于同意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增设网站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批复》。(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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