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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被告三际无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因特公司)的民事起诉状;2、(2006)京国证民字第14329号公证书;3、(2006)京国证民字第14400号公证书;4、2006年11月23日《法制晚报》A06版;5、(2006)京国证民字第14330号公证书及其部分翻译件;6、(2006)京国证民字第14398号公证书;7、(2006)京国证民字第13200号公证书;8、(2006)京国证民字第13201号公证书;9、(2006)京国证民字第13309号公证书;10、(2006)京国证民字第13308号公证书;11、(2006)京国证民字第13120号公证书;12、(2006)京国证民字第14328号公证书;13、(2004)海民初字第19802号民事判决书;14、(2006)京国证民字第14729号公证书;15、(2006)京证经字第26457号公证书;16、(2006)京国证民字第13894号公证书;17、(2006)京国证民字第14679号公证书;18、(2006)京国证民字第13896号公证书;19、(2006)京国证民字第13898号公证书;20、(2006)京国证民字第13897号公证书。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阿里巴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零售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化工、文化体育用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设计、制作网络广告;利用www.3721.com、www.3721.net.cn、www.3721.com.cn、www.yahoo.com.cn发布网络广告。

三际无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利用www.qihoo.com发布网络广告;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005年9月20日,国风因特公司与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签订了《雅虎助手软件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雅虎助手软件是双方共同研发而完成的一款互联网上网辅助软件,著作权由双方共同享有,由国风因特公司署名;双方可以共同或其中一方可以单独作为享有完全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向侵犯雅虎助手软件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利的侵权人主张权利;在其中一方单独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后,另一方对同一侵权人的同一侵权事实不重复主张权利,且该单独主张权利的一方有权获得其主张权利的全部所得。

三际无限公司主张,阿里巴巴公司不是雅虎助手软件的著作权人,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身份。其依据是:[Page]2006年7月,国风因特公司就雅虎助手软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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