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林某甲、林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发布时间:2015-05-14 16:42商业秘密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立文
人民陪审员 聂其玉
人民陪审员 刘树竹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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