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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林某甲、林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5-14 16:42商业秘密网

  (9)被告人张某供述:2011年底我从林某甲那里购买仿苹果、诺基亚、三星等品牌手机销售。交易的时候多数通过快递发货,之后我把货款通过银行转至任某甲的账户,林某甲的电脑中有销售记录。从林某甲那里买过手机电池、盒子、充电器,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其他的都是手机。和她只有买卖手机的生意。我卖一部手机能赚二三十元钱,有时候赚五十块钱。
  (10)被告人陈某乙供述:自2011年初从林某甲那里购买仿苹果、诺基亚、三星等品牌手机。购买的手机款通过银行转给林某甲银行账户,林某甲电脑中有销售记录。这些手机从外观上看和正牌的手机一样,都有商标标识。从林某甲那里买过手机电池、盒子、充电器,其他的都是手机。和她只有买卖手机的生意。我卖一部手机能赚三四十元钱。
  (11)被告人谢某乙供述:自2011年初从林某甲那里购买仿苹果、诺基亚、三星等品牌手机,销售到工地上的工人。这些手机都有商标标志。从林某甲那里买过手机电池、盒子、充电器,其他的都是手机。和她只有买卖手机的生意。我卖一部手机能赚三四十元钱。
  (12)被告人林某供述:从2009年开始卖高仿手机,在林某甲店里进货,还在温某丙处进货,到福建、浙江省及周边地区的大街上向行人、工厂里、工地上的工人销售。有时到林某甲的店里拿货,直接付现金;有时林某甲通过客车发货;在外地的时候,林某甲用快递发货。一般通过银行转账付货款,转到任某甲的银行卡上。对外零售一部手机能赚差价三四十元,如果对外批发一部手机赚差价三五元钱。
  (13)被告人谢某供述:自2011年从林某甲处购买仿苹果、诺基亚、三星等品牌手机。这些手机都有商标标志,商标有点改动。和林某甲只有买卖手机的生意。从林某甲那里买过手机电池、盒子、充电器,其他的都是手机。对外零售一部手机能赚差价二三十元,如果对外批发一部手机赚差价二三元钱。购买的手机在浙江省各地以及我们周边地区的大街上向行人、工地的工人兜售。
  (14)被告人高某供述:我们从2012年中秋节开始卖假苹果、三星等品牌手机,尹某通过别人要了谢某甲的手机号码,我们购买手机都是先和他联系手机的数量和价格,再往他的银行卡上打钱,他通过快递公司给我们发货。我们多次从他那里购买假苹果、三星等品牌手机销售,一部手机150元进货,对外卖200元左右,都向卖手机的店里送货,不零售。我卖手机赚了1.5万元左右,他给我们发货都有发货单。
  (15)被告人尹某供述:我在浙江打工的时候认识谢某甲,知道他对外批发假手机,有很多品牌,我们都是先和他电话联系手机数量和价格,再往他的银行卡打钱。我的销货单是从谢某甲进货的清单,上面有我进货手机型号、数量、价格、金额等,清单都是谢某甲写的,他有账本记录。
  从2012年10月份开始我们在谢某甲处多次批发苹果4S、三星9300、诺基亚N8、N9等手机进行销售,一次进两三千元的货,有时三四千元的货。我和高某乙、高某、董某甲四人第一次是在老家安徽亳州市涡阳县城卖的,一部手机150元进货,卖200元左右。我们都是向卖手机的店里送货,不零售。我们卖的这些手机从外观上看和正品没有什么区别,也有标志什么的,但是质量与正品没法比。
  (16)被告人高某乙供述:自2013年3月份开始与高某、尹某从谢某甲处购买仿苹果、三星手机,到山东省、江苏、河南等地手机店内销售。先联系谢某甲谈好购买手机的数量与价格,后谢某甲通过快递公司将货发给我们,我们将货款通过银行自动取款机打到谢某甲的农行卡。我卖手机赚了两万多块钱。
  (17)被告人谢某甲供述:我从2011年年底开始做假苹果手机生意,后来从金某甲那里进货,刚开始130多元一部手机,后来降到120元一部。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尹某、高某乙、高某、董某甲通过电话联系,和我谈价格,我给他们发货,他们通过银行卡给我转款。我和尹某、高某、高某乙、董某甲之间的交易有发货清单。(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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