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林某甲、林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5-14 16:42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金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谢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谢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温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谢某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吴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温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高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扣押的被告人金某甲苹果牌手机107部、电脑主机1台;谢某丙苹果牌手机36部;尹某等人苹果牌手机81部;谢某甲苹果等品牌手机53部;林某甲电脑主机2台予以没收。(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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