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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丁文刚、周先军、成都瑞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伟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15 13:20商业秘密网

  2009年10月28日,视点公司向伟途公司发出严正声明,称根据双方于2009年3月18日签署的《工业级PDA设计及软硬件委托开发生产合同》的相关约定,产品开发过程中及开发完成后的所有知识产权(包含但不限于该产品有关的原理、数据、图纸、样品、程序源代码、供应商及工厂信息等)应归属视点公司,伟途公司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而近日视点公司从瑞途公司的网站www.smarte-rt.com上发现了尚处于研发阶段的产品图片,并有理由相信为伟途公司泄密所致,鉴于该泄密行为给视点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故决定停止向伟途公司支付后续开发费并不再委托其负责产品今后的生产任务且要求伟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次日,伟途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登陆瑞途公司网站www.smarte-rt.com,该网站首页上显示的“Smart消费类电子产品”文字下有若干产品图片,其中有伟途公司研发的手持点歌器外壳正面的图片。伟途公司遂于同年10月30日向视点公司回函确认该事实并寻求谅解。2009年11月10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了视点公司要求解除其与伟途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伟途公司退还研发经费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的起诉。该案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09年11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即继续履行合同中的软硬件委托开发部分,解除其委托生产部分,视点公司不再向伟途公司追加研发经费50万元,伟途公司向视点公司退还研发费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等。该调解书生效后,伟途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并继续完成ROCK的软硬件研发工作,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了视点公司对ROCK外观及硬件功能的验收。
  另查明,周先军从伟途公司离职时,复制了其在该公司设计的手持点歌器的技术资料、携带了两个已经成型的手持点歌器外壳,并将其中一个交给了丁文刚。其后,周先军向唐伟索要了上述点歌器的主板,并交付给了丁文刚。
  2009年11月中旬,丁文刚与案外人搜娱公司刘保山通过电子邮件就手持点歌器的委托研发工作进行了初步沟通,丁文刚向刘保山发送了手持点歌器的外形图及主要技术参数等资料,并表示瑞途公司拥有其研发产品的知识产权,但外壳需要选用别的方案以区别现在的产品。2009年12月3日,搜娱公司向视点公司出具征询函,询问其与瑞途公司洽谈的手持点歌器的研发成果(除外壳)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次日,视点公司向搜娱公司回函,称其并未与瑞途公司合作,其有理由相信瑞途公司提供的产品系侵权产品,并要求搜娱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其后,搜娱公司与瑞途公司未就手持点歌器项目达成合作协议。
  伟途公司就瑞途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12月22日,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处办案人员在瑞途公司办公点保安的见证及丁文刚在场的情况下,对该公司进行了搜查,并将丁文刚、唐伟及周先军使用的电脑及在瑞途公司搜查到的手持点歌器样机(以下简称“瑞途样机”)进行了查扣。2010年1月22日,四川博达计算机与网络司法鉴定所接受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处的委托,在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问讯室,对丁文刚使用的DELL430笔记本电脑、唐伟使用的PC台式电脑、周先军使用的DELL755工作站电脑,涉及ROCK结构设计数据、ROCK硬件设计数据及ROCK产品销售相关的电子邮件等电子文档证据,进行查找、固化和提取,分别形成鉴定报告光盘(以下简称“瑞途光盘”)中的附件5、6、7。
  2012年1月,伟途公司以瑞途公司及丁文刚以盗窃、利诱的方式获取伟途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并披露、使用了上述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瑞途公司、丁文刚、周先军立即停止侵犯伟途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从瑞途公司网站首页上删除侵权产品设计图(因瑞途公司已在网站上对该图予以删除,故伟途公司自愿撤回该项诉讼请求);二、瑞途公司、丁文刚、周先军连带赔偿因侵犯商业秘密给伟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40万元;三、瑞途公司、丁文刚、周先军对已知悉的伟途公司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四、瑞途公司、丁文刚、周先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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