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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5)

发布时间:2015-05-27 16:07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1、犯罪客体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了国家对公司资本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及公司法人财产权;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以假出资的手段获取一定的股份利益,犯罪对象是相对确定的;诈骗罪则是通过隐瞒事实或者虚构事实的手段使他人受骗,“自愿”地把财物交给行为人,其犯罪对象是不受限制的。
  3、主体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目的,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并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二者的区别如下:
  l、犯罪对象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犯的对象为小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本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动产、不动产等等;不限于在公司中,还包括非公司化的企业。
  2、客观方面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得多。
  4、主观方面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
  2、客观方面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
  4、主观方面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没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五)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抽逃出资情形,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比较清晰,前者是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后者则是在申请公司登记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虚假出资的情形,由于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往往是虚假出资的一种后果,而虚假出资又往往是虚报注册资本的一种手段,两者常常交叉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而且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对这两种行为的界限又容易混淆,因此在“问题研讨”部分进行阐述。(作者:未知,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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