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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布2014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7)

发布时间:2015-05-19 15:49商业秘密网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平安宝宝”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作品内容为一个梳着传统的中式双髻,留刘海,头顶光环,身着下摆带褶长裙,并长有双翅的女孩的金色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女孩头发上有纹路,脸部为圆形,有一双弯成两条圆弧线的笑眼,并有3根明显的眼睫毛,面部省略鼻子及嘴;胸口有一突出的心型框,中间刻有“福”字,背面一侧翅膀上刻有“CTF”字母。2003年6月,原告申请上述造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4年3月获得专利,其申请号为03349030.9,设计人为吴家强。

  被告张良珠宝黄浦分公司系被告张良珠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2013年12月3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被告开设的店铺中购得黄金饰品一件。该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相同之处在于:整体造型均为一个梳着传统的中式双髻,留刘海,头顶光环,身着下摆带有褶皱的长裙,并长有双翅的女孩;女孩脸部为圆形,面部省略鼻子;有一双眯成一条线的笑眼,笑眼弯成两条圆弧线,并有明显的眼睫毛;发型相同。与涉案作品的区别在于其中式双髻上没有纹路,眼睛的弧度与眼睫毛数量不同,面部有嘴,胸口有一突出的实心的心型,翅膀上有花纹但背面没有英文字母,长裙的褶皱有差异。原告与两被告均当庭确认光环、翅膀、长裙系西方天使形象中常见的设计元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享有的“平安宝宝”美术作品(国家版权局国作登字-2013-F-00097289号)著作权的侵害行为;

  二、被告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

  三、被告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000元;

  四、上列第二、三项列明的赔偿金额中被告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不能偿付的部分,由被告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该案从著作权法原理,重点考虑独创性等因素,充分论证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在观念上可以独立于使用功能而存在,并最终认定涉案作品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从著作权角度较好地保护了知名品牌。

(作者:未知,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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