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布2014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6)
专家点评:三网融合的不断发展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资源共享的方便,但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案在查明具体行为的基础上,从技术的实现过程、被告的经营模式、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对被告是否侵权及责任承担进行综合判断,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
原告九加公司诉被告世泰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被告世泰公司为参加在浦东新区举办的第94届中国针棉织品交易会(以下简称中针会),委托被告诺金公司就展台设计方案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九加公司参与投标并承诺:若采用其设计方案,则世泰公司仅需支付搭建展台所产生的施工费;若未采用其设计方案则无需支付设计费。投标后,九加公司又按照诺金公司的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将最终设计方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诺金公司并提出报价。诺金公司认为报价过高,决定不使用九加公司的设计方案。2012年3月,世泰公司使用被告凡高公司为其提供的设计方案搭建展台参加中针会。然而九加公司发现,该展台呈现的整体外观、内部布局等与其投标后拟定的最终设计方案极为相似。同时,世泰公司还在互联网上公开展示上述展台形象。九加公司认为,其展台设计方案包含12张图片,展台外形设计独特、细节现代时尚,具有独创性,属于图形作品中的产品示意图、产品设计图作品。其中3张图片还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兼具美术作品与图形作品的双重属性。三被告以招标为名取得其作品,并擅自在国际展览会及互联网上使用,共同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及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九加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20,500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展台设计方案由12幅图片组成,其中4幅分别为封面、封底、材质图和平面布局图。该些图片表述简单粗略,并无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剩余8幅图片包括鸟瞰图2幅、透视图4幅及局部图2幅,因其不具有精确、具体的数据尺寸,无法作为直接搭建展台的依据,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但是,该8幅图片以绘画的方式具体描绘了展台的内外部造型,具有一定的视觉吸引力和艺术美感,具有表达上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原告九加公司为承揽被告世泰公司的展台工程而创作上述设计方案,对展台设计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三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上述设计方案搭建展台,实为对九加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综上,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九加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及合理费用16,500元,判决后,九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作为工业设计的类别之一,展台设计的司法保护是著作权法领域的疑难问题。本案从著作权法的层面厘定了展台设计图作为图形作品、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的边界,也为建筑设计类企业的版权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诉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其系中国内地及港澳地区的知名珠宝商,生产的“平安宝宝”系列珠宝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及品牌效应。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整体形象与相关细节均与涉案作品近似的黄金饰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良珠宝黄浦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作者:未知,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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