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布2014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2)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电脑、硬盘等均予以没收。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本案为上海市首起涉及侵犯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的刑事案件,被国家版权局列为2014“剑网”行动重点案件,并受到国际标准化组织高度关注。根据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ISO、IEC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不得因其为外国作品而可随意复制发行。本案判决充分保护了ISO、IEC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版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同时有力维护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形象。
何某等人、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被告人何某在未得到相关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科学与爱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利用购买的打印机、复印机及无线胶装机等设备予以打印、复印、裁剪、装订成册,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惠生图文”、“上海复旦网上书店”淘宝网店,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进行销售。自2013年1月至案发,“惠生图文”网店共销售上述书籍1327本,“上海复旦网上书店”网店共销售上述书籍3320本,销售金额共计87,000余元。期间,被告人何某将《摆脱贫困》、《之江新语》等书的封面,以每张1.6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杨某、蔡某经营管理的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为其印制。至案发,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为被告人何某制作《摆脱贫困》、《之江新语》等书封面1400余个(印制的800余张中有部分一张包含二个封面)。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何某、杨某、蔡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复制发行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本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为被告人何某复制发行的部分书籍印制封面,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蔡某系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蔡某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百元;对被告人蔡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侵权书籍、犯罪工具复印机、胶装机、切纸机、电脑等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何某退出违法所得。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何某、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蔡某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本案被告人、被告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的书籍数量较多,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且冒用知名高校名称作为网店店名销售盗版书籍,具有较大的迷惑性,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法院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切实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者:未知,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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