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器端软件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标准(7)
五、结语
笔者以为,在当前“互联网+”时代,计算机软件侵权举证也应当体现“互联网+”的精神。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适度允许和鼓励举证方式的创新,以便解决传统举证方式局限而给计算机软件维权大局带来的不利后果,实现个案的公平和正义,更兼顾社会效益的均衡。
备注:
[①]http://baike.sogou.com/lemma/default/ShowLemmaDefault.e?sp=l3850180&syn=%E6%9C%8D%E5%8A%A1%E5%99%A8,搜狗百科,2015年5月10日访问。
[②]http://baike.sogou.com/v788492.htm,搜狗百科,2015年5月10日访问。
[③]http://www.cztv.com/zspd/jjkx/2013/07/2013-07-113944660.html,新蓝网,2015年5月10日访问。
[④] 卢爱卿、张会勇、赵征:《telnet协议的实现原理及其应用》,《计算机工程》第11期,第28卷。
[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1595号判决。
[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106号判决。
[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民五知终字第45号判决。
[⑧] 范静波:《远程登录计算机取证的司法认定--磊若软件公司诉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第91期
(作者:吴旭华 方超强,来源:知产库)-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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