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被诉丨依淘宝规则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第一案(附判决书)(9)
本案中,虽然德萨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所列举的行为之内,但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亦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鉴于陈晓君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德萨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德萨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持续时间、涉案商品的售价、未及时恢复涉案商品链接对销量的影响等因素,并考虑到陈晓君确实聘请律师出庭及公证保全证据的事实,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已含陈晓君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
陈晓君主张德萨公司及胡磊在淘宝网首页刊登申明、为其消除影响的诉请,因陈晓君并未提供德萨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个人的名誉或涉案店铺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的证据,故本院对陈晓君的这一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德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晓君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晓君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陈晓君负担1827.5元,被告南京德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4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叶静舟
人民陪审员 尤越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作者:未知,来源:裁判文书网知产库 知产库)-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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