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被诉丨依淘宝规则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第一案(附判决书)(7)
另认定,专利号为ZL20112002××××.1的“嵌入式床护栏”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邝双发以他人侵害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及赔偿经济损失。2014年3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杭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ZL20112002××××.1‘嵌入式床护栏’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之行为,并销毁上述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被告杭州婷乐纺织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ZL20112002××××.1的‘嵌入式床护栏’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之行为;被告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邝双发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宣判后,杭州婷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中,陈晓君主张德萨公司、胡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德萨公司、胡磊明知专利复审委已受理涉案专利无效申请,以及检索报告显示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作性,且(2013)浙杭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仍然针对原告的涉案产品发起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在涉案专利被当庭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德萨公司、胡磊已收知原告致函,明知涉案专利无效,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补救,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了获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手段给其他经营者造成市场损害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本身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把握三个条件:
首先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
其次是违反了市场竞争原则;
最后是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损害。
因此,判断原告所主张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也需要从上述三个条件展开。
一、胡磊发起的投诉行为是否是市场竞争行为,以及该行为后果由谁承担。
正当的侵权投诉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既可以维护自身权利,也可以打击竞争对手或被控侵权人,一定程度上系通过合法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从而增加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因此,投诉行为本身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关于胡磊的投诉行为由谁承担的问题,德萨公司与陈晓君均是在淘宝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宝宝用品的销售者,属于同业竞争者,因此,德萨公司与陈晓君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而德萨公司系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胡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总经理职务,胡磊以涉案专利针对陈晓君所发起的投诉,显然维护的也是德萨公司的利益,最终获益的也将是德萨公司。由此可见,虽然形式上胡磊系作为涉案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发起投诉,但是事实上,胡磊作为德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为了维护德萨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利益而发起的投诉,其行为系代表德萨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胡磊的投诉行为后果亦应由德萨公司承担。
二、胡磊发起投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上所述,正当的侵权投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因此,判断胡磊的投诉行为是否违反竞争原则、破坏竞争秩序,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是判断投诉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胡磊就陈晓君销售的涉案产品向淘宝公司投诉时,涉案专利权尚处于有效状态,且涉案专利权人邝双发起诉他人的同类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请已得到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由此可见,在权利稳定、侵权初步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投诉人有合理理由认为陈晓君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其涉案专利权。因此,胡磊在提供权属证据及侵权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向淘宝公司投诉涉嫌侵权人并无不当,系正当行使权利。综上,胡磊向淘宝公司投诉陈晓君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作者:未知,来源:裁判文书网知产库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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