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被诉丨依淘宝规则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第一案(附判决书)(3)
11.淘宝生E经对陈晓君涉案商品链接删除前一个月销量等数据截图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以下事实:链接删除前一个月陈晓君涉案商品的访问量、浏览量、销售量、销售额;涉案商品平均销售价格。
12.商品链接恢复后二个月的销量截图打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链接恢复以后涉案商品访问量、浏览量、销售量、销售额减少的事实。
13.涉案商品销售价格网页截图一份,用以证明陈晓君进货的价格及结合证据十一得出的每件产品利润的事实。
14.(2015)粤广海珠第10222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陈晓君为舒心小猪店店主的事实。
15.(2015)粤广海珠第10223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舒心小猪店涉案商品链接删除前的月销量、访客量、销售额、浏览量,及商品链接恢复后月销量、访客量、销售额、浏览量的事实。
被告德萨公司、胡磊共同答辩称:
一、德萨公司、胡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德萨公司虽为儿童防护用品的经营者,但从未实施投诉陈晓君专利侵权的行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德萨公司的行为。胡磊本身并非经营者,其个人受涉案专利权人的委托,其在淘宝平台的侵权行为,属于委托代理行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投诉,其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胡磊受涉案专利权人委托,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浙杭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发起的投诉,是基于一审法院作出的被控产品侵害专利权的这一初步判决结果的客观事实。胡磊及其委托人有合理理由认为被投诉链接侵害涉案专利权,属于正当合理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胡磊的行为未损害陈晓君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陈晓君要求德萨公司、胡磊在淘宝网网站连续三日刊登声明,为其消除影响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淘宝网站并无刊登声明板块,该请求无法实际履行。
被告德萨公司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
被告胡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涉案专利基本信息网页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涉案专利法律状态仍为专利维持,至今涉案专利并未下达正式的无效宣告决定书的事实。
2.胡磊受托办理投诉的基本信息及委托证明打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胡磊受专利权人的委托进行投诉的事实。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
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陈晓君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与陈晓君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权利人向淘宝公司投诉涉案网店销售侵犯其专利权产品,且提供了(2013)浙杭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涉案商品侵犯涉案专利,淘宝公司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依据与陈晓君之间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对涉案商品信息链接进行删除,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其次,陈晓君在2014年9月26日第二次申诉时提供了(2014)浙知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撤销了(2013)浙杭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淘宝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恢复了涉案商品的链接。
三、陈晓君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淘宝公司存在过错。
陈晓君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
综上,淘宝公司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依据淘宝相关协议对涉案商品链接进行删除;同时在陈晓君提供合格的申诉材料后,及时恢复涉案商品的链接,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陈晓君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陈晓君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作者:未知,来源:裁判文书网知产库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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