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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与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11-27 10:24商业秘密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10元,由上诉人大东方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根才
  代理审判员    程志刚
  代理审判员     傅智超书   记   员   袭剑锋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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