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与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11-27 10:24商业秘密网
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计算损失赔偿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这两种计算方法对于大多数案件是适用的,但随着市场因素的增加、侵权行为手段的变化等因素,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也越来越困难,仅有这两种计算方法作为赔偿的依据,已不能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由此,采用定额赔偿确定损失赔偿额的方法应运而生并已成为司法界的共识,该方法还得到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0日形成的《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 1998) 65号]的肯定。于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的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也作了明确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方法的优点在于免除了权利人证明其损失数额和侵权人获利数额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市场、品牌和管理等因素,权利人尤其是知名品牌的权利人往往很难举证证明其有损失,甚至在被侵权期间,也存在利润上升的情况。即使出现利润下降的情况,由于导致权利人利润下降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欲精确计算出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失也十分困难。而证明被侵权人获利数额则更加困难,因为出于利益驱动,侵权人往往隐瞒侵权获利数额。要权利人穷尽侵权产品数量进行举证,不仅不现实,也不可能,侵权产品数量无法确定,则侵权人获利数额也无法确定。本案中,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经权利人申请,原审法院采用定额赔偿的方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额,并无不当。虑及"报喜鸟"组合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在主观上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时间从2000年8、9月持续至2002年6月,侵权范围涉及几个省市,原审法院酌定报喜鸟集团经济和商誉损失为人民币30万元,报喜鸟公司经济和商誉损失为人民币20万元,亦无不当。
三、因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应否保护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范围涉及香港及国内的另外几个省市,调查工作量大、难度高,故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支出的合理调查费用应予保护。通过登报声明的手段制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已被许多权利人所采用,其合理性也被司法实践所认可。该行为是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目的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有关登报声明支出的广告费用,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对权利人这一损失,理应赔偿。因此,本案中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用于支付登报声明的广告费应由侵权人赔偿。但是,该登报声明广告内容中还涉及消除法国报喜鸟(国际)有限公司行为的影响,故不合理部分应予剔除。
本院认为:永嘉报喜鸟、报喜鸟服饰将"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注册商标转让给报喜鸟集团,报喜鸟集团排他许可报喜鸟公司使用"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注册商标,上述行为均依法履行了相关手续,合法有效。据此,报喜鸟集团对"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注册商标享有所有权,报喜鸟公司享有排他使用权。"报喜鸟"作为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的字号及注册商标,于1998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2年3月12日,其组合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这些事实表明,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通过采取有独创风格的营销、广告宣传以及提高、保障产品本身的品质等手段,使其生产的"报喜鸟"西服已为消费者逐渐认知,并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该品牌所具有的较高市场声誉和较大的市场潜力,能够为生产商带来较大的利润。因此,本案中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的权利不仅受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且还受我国《商标法》保护。(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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