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判例翻译】微软诉摩托罗拉FRAND原则案二审判决书II(4)
发布时间:2015-10-30 09:03商业秘密网
2、FTC调查
2013年,FTC和摩托罗拉对摩托罗拉的SEP实施案例进行了调查,包括它的禁令主张。结果规定它不构成对违反任何法律的承认。针对摩托罗拉的反对,法院允许微软通过其副总顾问大卫Heiner的证词承认调查的证据性。摩托罗拉认为准许这种证据的提交是错误的。
摩托罗拉对依据《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和408条(在准许证词之前,地区法院考虑了这两条规则[62])允许Heiner的关于FTC调查作为证据提出抗辩。
本案中,法院承认了证明摩托罗拉意识到它的行为与“行业中的惯例和实践”是相反的证词,它的“行为已经被证实是客观的”。也就说,Heiner的证词被允许不是表明FTC已经就摩托罗拉的行为是否违反了RAND义务作出判断,而是表明摩托罗拉意识到FTC和微软发现它的行为是有问题的足够值得做调查。微软知道它的行为已经被认为是有问题的结论能支持对摩托罗拉继续进行行为的恶意结论。在审判中,微软强调说,在FTC发起调查和地区法院施加了针对执行德国禁令的临时的法院制止令后,摩托罗拉持续在ITC和华盛顿地区法院追求它的禁令诉讼。
Heiner的证词确实不被允许地超出了Robart法官的可容许规则的范围。Robart法官两次指示陪审员不理会Henier的表述并且告诉他们,从同意令中可以看出调查结果“没有通过摩托罗拉移动或谷歌构成一项承认(正如在起诉书中宣称的那样,法律已经被违反)”。在Heiner作证前,法院已经两次告知陪审团“在政府调查中的主张不是宣称问题事实的证据”。这些及时清晰的指示足够矫正Heiner评论的偏见影响。[63]
相比之下本案中,法官承认的证据毫无疑问是有证明性的。FTC就在微软违约起诉中引用的相同行为对摩托罗拉进行调查,并且基于相同的理由:行为被认定为是违反摩托罗拉的善意的RAND义务。毫无疑问在陪审团认可FTC调查的证据中存在风险。尽管以下内容指示陪审团:FTC没有找到责任的任何事实,陪审员可能已经假设如果它们不相信微软的诉求是真实的,机构不会发起调查。类似的,尽管陪审团被告知摩托罗拉对同意令的赞成不是责任的认同,他们可能已经从命令中推测到摩托罗拉相信它的诉讼是错误的。
简言之,Heiner就FTC调查和随后的同意令的证词明显既有证明性又有潜在的偏见的。但是根据403条法规,只有在“如果证据的证明力实质上被不公平的偏见的危险过分看重时,才能排除”。[64]并且在判决地区法院在适用该法规时是否滥用了自由裁量权,我们使用了一个“非常恭敬”的标准[65],只有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明显地错误和带有歧视”时,才推翻。[66]本案中,在承认FTC调查的有限证词的偏见的危险没有如此明显地超过证词的证据力以至于承认这种证据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结论
基于双方的同意,地区法院就RAND费率和范围主导了一个很长的且全面的无陪审员审判。法院以一种同联邦巡回法院最近在RAND环境下确定损害赔偿金相同的方式分析了在它对事实的穷尽发现和法律结论中的证据。陪审团审判中合理地认定了法院的事实认定。陪审团的裁决是受实质证据支撑的,并且它的损害赔偿金的判予是合适的。
地区法院的判决得以维持。
(本判决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2015研究生刘迪翻译,石振东校对)
原载于《东方知识产权》电子杂志第46期(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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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696 F.3d 872 (9th Cir. 2012) (“Microsoft I”).
[2] See generally Mark A. Lemle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SettingOrganizations, 90 Calif. L. Rev. 1889 (2002).(作者:刘迪,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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