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编录----交通肇事罪(13)
裁判理由:魏义成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由于被害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即可能死亡与第一次事故又可能死亡与第二次事故,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吴勇死于第一次事故。另魏义成肇事后并未主动投案,虽支付了赔偿款,但仍不应适用缓刑。
5.行为人因履行救助义务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关键词:交通肇事、抢救、交通事故、离开现场、肇事、逃逸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 上一篇:【长知识】代驾出事故,责任是这样划分的!
- 下一篇:前车撞人后车碾死 责任如何认定?
相关阅读: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