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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编录----交通肇事罪(13)

发布时间:2015-10-10 15:1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裁判理由:魏义成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由于被害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即可能死亡与第一次事故又可能死亡与第二次事故,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吴勇死于第一次事故。另魏义成肇事后并未主动投案,虽支付了赔偿款,但仍不应适用缓刑。

 

 

5.行为人因履行救助义务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关键词:交通肇事、抢救、交通事故、离开现场、肇事、逃逸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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