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编录----交通肇事罪(10)
基本案情:章宗迁乘坐林金龙酒后驾驶的小轿车与蔡泽侨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吴进宝)发生碰撞将蔡泽桥碾压在轿车底部,章宗迁明知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唆使林金龙驾车逃逸,蔡泽桥被拖拽300余米造成死亡。经认定,林金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蔡泽桥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林金龙家属分别代为赔偿死者家属、吴进宝人民币236490、41000元。
裁判要点:乘车人明知交通事故,仍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被肇事车辆长距离拖拽,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乘车人与肇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裁判理由:根据尸检报告“尸体上未发现车辆碰撞当时引起死亡的致命性损伤”即后来章宗迁明知事故后仍指使逃逸造成的拖拽才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肇事行为不存在共犯问题,但在逃逸问题上,林金龙主观是故意,章宗迁指使逃逸,具有共同犯意,又有逃逸行为,而且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林金龙与章宗迁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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