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安徽汉道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9-11 10:04商业秘密网
汉道公司以公证形式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上看,在酒瓶及包装上均标注了西凤酒公司的企业名称,从现有证据进行分析,在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对“论道西凤酒”的上市进行了发布,并对该酒进行了宣传报道。从该网站的图片显示的“论道西凤酒”的酒瓶、外包装盒上看,也与汉道公司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酒瓶、外包装盒完全相同。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就是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的“论道西凤酒”。不仅如此,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系西凤酒公司的下属单位,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经销的“论道西凤酒”应当来源于西凤酒公司,并由西凤酒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西凤酒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并无不当。
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论道及图”标识,“论道”文字较为显著,是其主要部分,“论”、“道”二字与涉案“论道”注册商标中的“论”、“道”二字相同;向日葵图案以及图案中的八卦格局并不显著。将两标识进行整体比较,是近似的,原审法院认定该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论道及图”注册商标的标识近似并无不当。汉道公司的产品名称是“论道酒”,被控侵权产品名称是“论道西凤酒”,两种产品的价格基本相同,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汉道公司的“论道酒”是西凤酒公司的“西凤酒”的一个系列产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原审法院认定西凤酒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论道”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汉道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西凤酒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盛联公司设计制作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盒的行为和锦晖公司制造带有侵权标识的酒瓶的行为均属于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汉道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盛联公司和锦晖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上诉人有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西凤酒公司、盛联公司、锦晖公司的上诉主张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元,由安徽汉道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六千八百元(已交纳),由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杭州盛联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元,由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六百元(已交纳),由杭州盛联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元(已交纳),由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元(已交纳)。(作者:未知,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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