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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安徽汉道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9-11 10:04商业秘密网

  2008年12月20日,汉道公司与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签订了《论道酒委托加工合同》,双方在协议中主要约定:汉道公司委托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代加工“论道”牌系列30年61度白酒;汉道公司负责提供酒瓶、瓶盖、包装、吊牌等;总费用1000万元。2009年1月8日,汉道公司与安徽省通灵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户外路牌广告合同》,双方在协议中主要约定:汉道公司租用安徽省通灵文化传播公司广告位制作发布“30年论道酒”广告;汉道公司一次性向安徽省通灵文化传播公司支付43.5万元;合同期从2009年1月11日至2010年1月10日。2009年1月21日,汉道公司与合肥博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论道总经销协议》,双方在协议中主要约定:汉道公司委托合肥博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论道”酒,其中,500毫升装30年61度白酒,市场价990元/瓶,汉道公司以380元/瓶价格提供给合肥博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0年1月13日,汉道公司与糖烟酒周刊杂志社签订了《刊登广告合同单》,双方在协议中主要约定:汉道公司在《糖烟酒周刊》相关版面上刊登广告;汉道公司在2010年1月17日前向糖烟酒周刊杂志社支付广告费10400元。诉讼中,汉道公司为证明其涉案“论道”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该公司的“论道”酒2瓶、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徽省通灵文化传播公司收取的43.5万元广告牌费收据、以及糖烟酒周刊杂志社收取的广告费发票等证据。在汉道公司当庭出示的几本《糖烟酒周刊》杂志中,其中有一本既包括有汉道公司的“论道”酒的广告,也包括西凤酒公司的广告。
  2009年11月13日,汉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登录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的网站,对该网站的相关内容浏览后进行了页面打印,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在该网站上显示了以下内容:论道西凤酒上市品鉴会在榆林隆重召开;论道西凤酒是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公司今年重点打造的一款高端商务用酒,采用优质陶瓶包装……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齐红军等全程参加……。网站对上述报道内容还配有图片,图片上显示有酒瓶的外观、产品外包装,其中一幅报道参会人员讲话的图片显示的会场布景上带有“陕西西凤酒集团”字样。在原审法院诉讼中,西凤酒公司认可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系其下属二级营销公司。
  2010年5月28日,汉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务大厦8层802室购买了“西凤酒”三瓶。汉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当场从该公司工作人员处取得收据一张、《论道西凤酒销售价格单》一张。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对上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查验,具体情况如下:收据上显示商品是“酒(论道)”;价格1000元;收据加盖的公章名称是“北京天翼欢腾科技有限公司”;《论道西凤酒销售价格单》上显示酒名是“论道西凤酒”。酒瓶为深棕色陶瓷瓶,在瓶身正面、瓶盖和瓶盖拉环上标有“西凤酒”文字商标、“西凤酒”图形商标以及“中国名酒”、“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在瓶身正面和背面上方均带有一个向日葵形图标,图标中心是一个八卦图形,并突出标有“论道”二字,其中,在瓶身正面的图标底纹为白色,在背面的图标底纹为黄色;在瓶身背面的向日葵形图标下还写有纵向排列的两行小字:“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瓶底标注有“西凤酒专用瓶”、“锦晖陶瓷”字样及“KINGWAW”商标。外包装的正反两面设计相同,均带有“西凤酒”文字商标以及“中国名酒”字样、“论道”字样,其中,“论道”二字纵向排列,字号明显大于位于包装盒右上角的“西凤酒”文字商标,“论”字为繁体字;在“论道”右侧写有纵向排列的一行小字:“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包装盒两侧的设计相同,左上角为“西凤酒”图形商标,右上角为一个向日葵形图标,图标中心是一个八卦图形,并突出标有“论道”二字,图标底纹为黄色;在外包装盒上还标注“中国名酒”、“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在包装盒底部标注有“杭州盛联印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在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610015010688”。天翼欢腾公司称其销售的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来自于榆林市榆阳区西凤酒专卖店,并为此提交了榆林市榆阳区西凤酒专卖店出具的证明。在原审法院诉讼中,西凤酒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认可由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盒,在盒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亦为“QS610015010688”。另外,经法庭对比,上述公证产品的酒瓶外观、外包装与在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网站上显示的“论道西凤酒”的酒瓶外观、外包装相同。(作者:未知,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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