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货翻新销售中商标侵权判定的是与非——以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为分析中心(6)
注释:
①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旧货”的称谓呈现多样化,比如“废旧物资”、“废旧产品”、“二手货”等。在“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中对废旧物资的定义为: 在性能、规格和款式等方面已经达不到该物品应当达到的要求,但其具有使用价值或价值的属性是明显的,是再生资源的一部分。GB/T20861《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中对废弃产品的定义为: 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产品,以及在生产、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等。GB/T21667《二手货品质鉴定通则》中对二手货的定义为: 具有部分或全部原有使用价值,转手他人,可再使用的物品。标准化研究学者、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源与环境分院常务副院长林翎将废旧产品定义为: 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具有部分或全部原有使用价值,转手他人,可再使用的产品,或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地点已无法使用而被丢弃的产品,以及在生产、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参见林翎: 《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标准化发展》,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年出版,第1 页。我国原贸易部、公安部1998 年发布了《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其中对“旧货”进行了如下界定: 它是指已经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 2 条。
③我国原贸易部、公安部 1998 年发布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的第 25 条规定: 旧货企业可以采用购销、代理、租赁、易货或者与生产、流通企业联合收旧卖新等方式开展业务,也可以对旧货进行加工修理、改制翻新和二次包装。这说明“旧货翻新”属于政府鼓励的业务。针对“旧货翻新”的内涵,中国旧货业协会 2002 年发布的《翻新旧货张贴统一标识办法》( 试行) 的通知将其界定为“指对所收购的旧货进行整理、维修、加工、翻新,提升旧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工作。”
④“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具体案情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0 期,第35 页。
⑤具体案情详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 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21 号民事判决书。
⑥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领域一项特有的原则,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不同。它是指特定的专利权产品、商标权产品和版权作品等知识产品若经权利主体以合法的方式移转物权,则权利主体对该特定知识产品原所享有的全部或一部分支配权即告用尽,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
⑦在中国,流通业又分泛义、广义与狭义三种,根据需要选定。狭义的流通业就只包括零售业、批发业、物流业。广义的流通业包括零售业、批发业、物流业、餐饮业、旅游业。泛义的流通业除上述五大范围外,还包括酒店业、休闲娱乐业、拍卖业、典当业、旧货业、专卖业。
⑧指令取代了1993 年制定并于2009 年废除的《欧共体理事会商标指令》( Council Regulation ( EC) No 40/94 of 20December 1993 o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
⑨See Council Regulation ( EC) No 207 /2009 of 26 February 2009 o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Article 13. Available at: http: / / eur-lex. europa. eu / legal-content / EN / TXT / ? qid = 1403836017459&uri = CELEX: 02009R0207-20130701.
⑩Yearbook 2008 / III,pages 467-468,Congress Boston,6-11 September 2008,Resolution Question Q205 Exhaustion of IPRs incases of recycling or repair of goods. https: / / www. aippi. org / download / commitees /205 / RS205English. pdf.(作者:李晓秋、吴罡,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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