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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内容及其影响评析(4)

发布时间:2015-08-21 16:20商业秘密网

  (3)溯源程序取代抵触程序
  伴随先发明制转变为发明人先申请制,原有的抵触程序(interference proceeding)也由
  溯源程序(derivation proceeding)所取代。溯源程序主要是基于发明人专利申请宽限期的设立,针对存在争议的专利申请,判断先申请人的发明是否源自后提交申请的发明人,而确认该项专利申请的真正发明人,从而保证发明人享有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13]该程序的设立,在于保证专利权只授予真正做出该项发明创造的人或是与发明人直接相关的其他主体,防止因欺骗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获得专利授权。比起传统的抵触程序,溯源程序保证了在先申请制度下,真正发明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其程序设计较为简单,解决争议效率较高。
  修改前的美国专利法,“先发明制”强调确认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并保证该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新的美国专利改革法案确立了“发明人先申请制”,其关键在于确认真正的发明人,并在满足相关法律要件下,保证真正的发明人最先提出专利申请。
  2. 宣誓书和受让人的专利申请权
  1952年美国现行专利法确立以来,就一直强调专利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本人提出,即使雇员的职务发明,一般也只能由雇员申请专利后再转让给雇主。在进行专利申请时,每一个发明人都必须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做出书面誓约并签名,保证该项发明创造是由发明人自己完成的。而实践中,即使公司之前已与员工签订职务发明专利转让合同,但在申请专利时,很可能因为雇员离职或其他原因,无法获得发明人的签字誓约,导致专利申请的失败。专利改革法案赋予发明创造受让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并规定在发明人死亡、发明人丧失法律上行为能力或者通过努力确实无法找到发明人时,或是发明人拒绝履行转让发明创造义务时,受让人可以提交替代声明(Substitute Statement)。声明中需包含以下内容:替代声明中涉及各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发明人、受让人);无法提交发明人签字誓约的具体原因以及USPTO局长要求的其他内容。经局长审查同意后,受让人可以以该声明替代发明人签字誓约,向USPTO申请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14]
  (二)专利授权后的审查程序改革
  1836年联邦专利局成立以来(后变更为美国专利商标局),其对专利权的管辖限定于专
  利授权之前。专利一旦授权,其效力争议将由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或其他法律诉讼中予以确认。[15]鉴于诉讼程序耗时长、费用高,为了能更为快速、高效的解决专利效力问题,1980年专利法创设“单方面再审程序(Ex parteReexamination)”,[16]美国专利法建立了专利无效司法诉讼和行政程序双轨并行的审查机制。但该程序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一是再审程序的启动,其依据只能是专利和公开出版物提供的现有技术,公开使用或是公开销售等行为不能作为提出再审的依据;二是在“单方面再审程序”中,第三方申请人仅能对专利权人第一次的陈述提出意见,后续的程序中无法进一步表达自己的意见;三是在“单方面再审程序”中,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只有专利权人享有上诉权,,第三方申请人没有提出上诉的权利。针对上述问题,1999年《发明人保护法》中又设置了“双方再审程序(Inter partesReexamination)”[17],但该程序的启动仍然建立在专利和公开出版物提供的现有技术基础上。且专利再审程序中,从USPTO做出再审决定[18]到上诉至“专利上诉及抵触委员会”,历经两轮行政裁决,导致整个再审程序耗时较长,无法高效、快速地解决专利有效性问题。USPTO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到2004年5年期间,USPTO仅收到有53件“双方再审程序”申请,而同期USPTO专利授权量则超过90万件。[19]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专利再审程序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作者:朱雪忠 漆苏,来源:国际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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