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知识产权学术研究 > 正文

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内容及其影响评析(11)

发布时间:2015-08-21 16:20商业秘密网

  (1)2011年9月16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专利改革法案》后即告生效的内容包括:
  - USPTO专利费用决定权和新的专利费用标准;[25]
  - 微实体的定义以及可申请享有的费用优惠;
  - 专利优先审查程序;[26]
  - 专利申请中未披露最佳实施例不再作为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理由;
  - 虚假专利标识损害赔偿诉讼主体限制;
  - 专利案件合并审理限制;
  (2)专利改革方案签署通过12个月后生效的内容包括:
  - 专利申请宣誓书规定;
  - 专利授权后的重审程序;
  - 多方重审程序;
  - 补充审查程序;
  - 过渡授权后的审查程序;
  (3)专利改革法案签署通过18个月后生效的内容包括:
  - 发明人先申请制建立;
  - 配套性程序建立,包括申新颖性宽限期,溯源程序等;
  3. 开拓思路、灵活运用专利法律制度
  我国企业要想真正实现国际化战略,就要不断积累其专利筹码,掌握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有力武器。对于有意拓展美国市场的企业,在平衡成本与收益的前提下,应该积极申请美国专利保护,防止竞争对手利用专利保护手段阻止我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同时增加自己在未来专利和解谈判中的筹码。在申请过程中,企业应该留意美国专利制度最新变化,特别是“新颖性宽限期”、“临时申请”等程序设置,灵活安排自身专利申请战略;同时在获得专利授权后,还应该充分利用专利改革法案中条款以及337条款等美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产品市场份额,阻止其他国家的产品非法侵占我国企业在美市场。在美国市场经营过程中,企业如遭遇专利阻拦时,需要仔细阅读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认真分析专利法律效力。近年来,美国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专利,企业可以运用新专利改革法案中的系列重审程序,提出有效质疑,清除市场发展障碍。总而言之,中国企业的美国市场拓展之路,必然充满荆棘险阻,企业必须针对美国专利制度的内容和特点,采取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化解风险,提高成功可能性。
  4. 密切关注美国专利制度未来发展趋势
  美国专利改革法案中的很多规定,如“专利授权后重审”、“优先审查”制度等,其实施还有待USPTO制定配套实施办法。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专利改革法案中部分法律条文的适用,还待今后司法审判案例中予以明确。如适用“在先发明人的侵权抗辩”时,“商业运用”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的范围或期限?提交的证据需达到何种程度法院才能采信?此外,“发明人先申请”制确立后,是否导致中小企业和科研机构在与大型企业专利申请竞争中处于下风?专利侵权案件合并审理限制,是否会导致该条款生效前出现专利侵权诉讼井喷?“优先审查”制度是否会对外国人申请美国专利构成限制?种种疑问还有待在专利改革法案具体实施中得到答案。我国企业必须密切关注美国专利法最新发展趋势,调整自身专利战略,真正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011年美国专利改革法案,不仅在其国内影响较大,同时也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关注。整体而言,新的专利改革法案,在内容上既有与国际专利制度协调的一面,同时也保持了美国自身特色。许多新的制度设计,其具体适用有待USPTO制定详细的规范,或是通过今后的司法判例才能进一步明确。新的专利改革法案功效如何,能否达到推动创新、刺激经济和促进就业定目标,还有待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实践。专利问题一直是中美关系中的重点,我国必须对美国专利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观察,从而把握美国专利制度的整体发展态势,以利自身策略的调整和制度的完善。
  注释:
  [1] 美国专利法共有376条,载于美国《法典》第35编(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35 - Patents)。(作者:朱雪忠 漆苏,来源:国际知识产权)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