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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7-02 09:06商业秘密网

  5、关于第1960335号“浙旅”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证明:浙旅控股公司提起的有关浙江旅游集团三年未使用商标而要求撤销第1960335号的申请被驳回,浙江旅游集团以“浙旅”商标在旅游行业进行使用。
  6、《浙旅集团信息》六期(2008年10月31日发行的一期及2009年7-11期),证明:浙江旅游集团在浙旅控股公司使用浙旅字号之前已经在内外部宣传中大量使用“浙旅”作为简称。
  浙旅控股公司对浙江旅游集团提供的证据1、2、5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第1960335号商标没有产生知名度。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浙旅控股公司对浙江旅游集团提供的证据3、4、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且都是内部文件,不具有对外效力,不产生对外的效果,上述刊物中涉案商标只是零星使用,其所表述的“浙旅集团”商号与涉案商标、“浙旅”字号有差异。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并非二审新证据,且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月1日,第1986987号“浙旅”商标获评浙江省著名商标。第1986987号“浙旅”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浙旅控股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1960335号“浙旅”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该申请,并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驳回浙旅控股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960335号“浙旅”注册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
  另查明,浙旅控股公司系第5027569号“”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3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9类的旅行社、旅行陪伴、旅客陪同、安排游艇旅游、观光旅游、安排游览、旅游安排、旅行座位预定、旅行预定、旅游预定;浙旅控股公司系第3867704号“”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有效期至2016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9类的旅客运输、船只出租、汽车运输、车辆租赁、货物贮存、潜水服出租、给水、空中运输、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等。浙旅控股公司确认其在旅游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两个商标标识。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结合浙旅控股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浙江旅游集团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浙旅集团”是否系浙江旅游集团的简称;2、浙旅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浙旅控股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针对焦点1,浙江旅游集团通过其经营场所的标识、对外合同书的签订、报纸广告的宣传(2001年开始)以及印发宣传手册(2007年)等方式,在宣传和商业使用中广泛而长期地使用“浙旅集团”,媒体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均使用“浙旅集团”指代浙江旅游集团,故“浙旅集团”与浙江旅游集团具有品牌辨识度的联系,已经实际具有商号作用,也即在2009年12月浙旅控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之前,“浙旅集团”已经作为浙江旅游集团的简称使用并在旅游及其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本案中,“浙旅集团”作为浙江旅游集团的简称应视为浙江旅游集团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至于浙江旅游集团主张“浙旅”亦是其简称,经审查,浙江旅游集团所举证的证据中对“浙旅”的单独使用,部分情况是作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部分情况是浙江旅游集团内部为行文所需的自称,不能认定为公众认可的特定简称,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
  针对焦点2,浙旅控股公司的行为系指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浙旅”的行为,这种使用方式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浙江旅游集团、浙旅控股公司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则是本案审查的焦点。(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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