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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与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7-02 08:4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一致。
  综合南京南瑞公司、浙江南瑞公司的上诉理由及各自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浙江南瑞公司是否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二、浙江南瑞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如果浙江南瑞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立,其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浙江南瑞公司被诉侵害南京南瑞公司涉案“NARI”、“南瑞”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南京南瑞公司提交的(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4557号、第7403号公证书载明,浙江南瑞公司在“阿里巴巴”、“慧聪网”及www.nari-power.com、www.nanrui.net等网站宣传中在其注册商标“”的右侧使用“南瑞”文字;在网站宣传中使用“出一流品牌,创南瑞品牌”宣传语;2.《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11年第18期广告宣传中,浙江南瑞公司在中上部用较大字体使用“浙江南瑞”文字,在右下部使用“”标识;展示的产品图片中紧挨浙江南瑞公司商标“”右侧标有“南瑞”、“南瑞电力”字样。前述公证书显示在阿里巴巴、慧聪网及http://www.nanrui.netwww.nanrui.net、www.nari-power.com等网站的多次在显著位置使用“”加“南瑞电力”或“浙江南瑞”等文字;3.浙江南瑞公司注册、使用域名http://www.nari-power.comwww.nari-power.com及使用域名http://www.nanrui.netwww.nanrui.net。
  本院分别对上述行为分析如下:1.根据《javascript:SLC(37085,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javascript:SLC(37085,52)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南京南瑞公司“南瑞”商标系臆造词,显著性较高。涉案商标“南瑞”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与浙江南瑞公司的注册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范围相同,浙江南瑞公司在上述杂志广告及网站宣传中使用“南瑞”文字与涉案商标“南瑞”完全相同。故本院认为,浙江南瑞公司将与涉案“南瑞”商标相同的文字在同类商品上进行广告、网站宣传等使用行为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根据《javascript:SLC(37085,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javascript:SLC(37085,52)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浙江南瑞公司将“南瑞电力”、“浙江南瑞”以较大的字体标注在广告宣传或网站宣传中的醒目位置。虽然浙江南瑞公司辩称其上述使用行为系合理简化使用其企业名称,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企业简化使用其企业名称须经主管机关备案。本案中,浙江南瑞公司所处行业显然不属于可以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业。故其使用“南瑞电力”、“浙江南瑞”属于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对涉案“南瑞”商标权的侵害。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具有恶意。被告如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应当认定具有恶意。本案中,域名http://www.nari-power.comwww.nari-power.com的主体部分为nari-power,其中nari与涉案商标“NARI”相同,power中文含义为“电力”;域名www.nanrui.net的主体部分为“nanrui”,与涉案商标“南瑞”的读音一致,由于南京南瑞公司与浙江南瑞公司同属电力行业,故本院认定两域名与涉案商标“NARI”、“南瑞”构成近似。浙江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上述两域名不享有权益以及对注册、使用上述两域名有正当理由。涉案“NARI”、“南瑞”商标分别注册于1994年和1997年,均早于上述两域名的注册时间,南京南瑞公司经过广泛的宣传,使“NARI”、“南瑞”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浙江南瑞公司作为与南京南瑞公司同业竞争者,在注册、使用上述两域名时应该知晓南京南瑞公司“NARI”与“南瑞”商标及其企业知名度,但仍然注册、使用上述两域名,并在该两域名相应网站上多处使用“南瑞”、“浙江南瑞”、“南瑞电力”等文字,还建立与南京南瑞公司网站的链接,故意造成与南京南瑞公司及其产品的混淆,其目的是使相关公众对网站上的相关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主观恶意明显,故该行为构成对南京南瑞公司涉案“NARI”、“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关于争议焦点二:南京南瑞公司主张浙江南瑞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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