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与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4557号公证书的记载,2012年12月20日,公证员在公证处办公区现场监督了王亮查看、保存网页信息的全过程。11时23分,公证员打开电脑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清洁电脑后,点击电脑桌面上的360浏览器,在网页“地址栏”中输入“百度”,点击回车键,出现百度搜索页面,在百度搜索页面中输入“浙江南瑞”,点击“百度一下”,出现搜索结果新页面……,点击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中第六项名称为“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123daji.cn.alibaba.com)的链接,出现新页面,再点击页面中的相关链接;点击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中第七项名称为“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浙江南瑞微机保护微机综合保护”(nanrui123.b2b.hc360.com)的链接,出现新页面,再点击页面中的相关链接;以此方法,分别点击百度搜索结果新页面中的其他选项进行链接。点击上述百度搜索结果新页面中第六项、第七项链接后,分别显示网站名为“阿里巴巴”、“慧聪网”,企业名称均为“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页面等,内容包括“供应产品”、“公司介绍”等等,“诚信档案”或“公司介绍”的公司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与浙江南瑞公司工商登记的信息相同。其中广告页面上部居中为“南瑞”字样;在网页展示的产品图片中紧挨浙江南瑞公司商标“”右侧为“南瑞电力”字样。另外,该公证书显示域名为“www.nari-power.com”的网站建立了与南京南瑞公司网站的链接。
南京南瑞公司认为浙江南瑞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于2013年7月3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浙江南瑞公司:1.停止侵害南京南瑞公司享有的“南瑞”、“NARI”注册商标专用权;2.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南瑞”字样;3.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南瑞”字样的全部产品,并立即销毁该类产品;4.在全国性报纸上向南京南瑞公司赔礼道歉;5.赔偿损失534.6万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经原审庭审比对,《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杂志和网络页面中包含“南瑞”字样的被控标识与南京南瑞公司“南瑞”注册商标相同。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南京南瑞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计8039252863.68元,2011年度的利润总额1908992394.60元,其中营业外收入1519408767.10元;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1-10月份广告费投入分别为2705759.73元、3612624.05元、8805955.20元、8582679.07元、5570882.90元。浙江南瑞公司的工商年检记载,2011年度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浙江南瑞公司是否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浙江南瑞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若浙江南瑞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焦点一。《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杂志2011年第18期前插第9页的广告、公证书所涉“阿里巴巴”、“慧聪网”及域名为“www.nari-power.com”和“www.nanrui.net”等网站中“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页面内容与浙江南瑞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相符,南京南瑞公司已提供杂志和公证书,已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浙江南瑞公司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证据优势证明标准,原审法院认定上述杂志和网络页面的内容系浙江南瑞公司提供。臆造词商标是指由字典中没有的独创性词汇组成的商标。“南瑞”系臆造词,“南瑞”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浙江南瑞公司对该词进行拆分理解,并据此主张“南瑞”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浙江南瑞公司在杂志和网络页面所涉的产品与南京南瑞公司“南瑞”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属于第9类商品,浙江南瑞公司在杂志和网络页面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南瑞”、“南瑞电力”、“浙江南瑞”字样,容易使他人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虽已认定“NARI”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NARI”商标与“南瑞”商标知名度的关联性,且2003年5月南京市工商局认定“南瑞”商标为南京市著名商标具有区域局限性,故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南京南瑞公司“南瑞”商标在2006年7月浙江南瑞公司企业成立之前,已在市场上或同行业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南京南瑞公司主张浙江南瑞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瑞”字号侵害其“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请求其变更企业名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注册人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鉴于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浙江南瑞公司系“www.nari-power.com”、“www.nanrui.net”域名注册人,故南京南瑞公司主张浙江南瑞公司注册上述域名而侵害其“NARI”或“南瑞”商标专用权,以及侵害其官方网站域名,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