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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困境及其破解(7)

发布时间:2015-06-29 10:09商业秘密网

  (四)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法院
  破解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困境最彻底的路径就是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早在2008年6月5日,由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45条就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24],正式将建立知识产法院上升到国家战略。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3条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5],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由国家战略转化为党中央的重大决策。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简称《决定》)[26],为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简称《规定》)[27],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接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1月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2月1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2月28日)于年内相继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得到了具体落实。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实现国家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28],对于妥善处理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9]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适应了我国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近年来,我国商业秘密案件增长迅速,并且呈现审理周期长、赔偿额度低、地域分布不均衡等特点,迫切需要专业性知识产权法院对其集中管辖。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符合了国际发展的大趋势,无论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德、日等民法法系国家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能够及时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然而,也有学者认为,京沪穗三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不过是将原中院知识产权庭合并,组建一个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其实并无多大实质意义[30]。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例如根据《规定》第1条,知识产权法院仅管辖部分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完全排除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其所管辖的商业秘密案件也仅局限于技术秘密。这种管辖规定不利于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妥善解决,有必要继续对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完善。根据《决定》第7条,京沪穗三地知识产权法院实施3年后,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结合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应当整体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31]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协调;另一方面可以抑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实现侵权人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
  【注释】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3D打印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BFX087)、赢创德固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赢创知识产权研究基金项目成果之一。
  [1]R. Mark Halligan: Protection of U. S. Trade Secret Assets: Critical Amendments to 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John Marshall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2008,(7):656.
  [2]Masashi Chusho: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in Lawsuit Procedures in Japan.les Nouvelles,2013,(48):193.
  [3]王先林.竞争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59.
  [4]Neel Chatterjee: Should Trade Secret Appropriation Be Criminalized. Hastings Communications and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1997,(19):860.
  [5]张玉瑞.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发展[J].法学研究,1995,(4):42.
  [6]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解方法[J].东方法学,2014,(4):3.
  [7]江波,喻湜.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视角[J].知识产权,2008,(6):64.(作者:黄 亮,来源:时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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