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困境及其破解(5)
发布时间:2015-06-29 10:09商业秘密网
(二)先民后刑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优势
受公权优先观念的影响,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都是以“先刑后民”为原则。但在以商业秘密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先民后刑”更加符合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诉讼规律,并能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19]。首先,如上文所述,商业秘密犯罪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要对某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科处刑罚,必须建立在准确界定了该行为民事责任基础之上;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不同于因犯罪行为同时引起民事赔偿问题的普通刑事案件,其显著特点在于处理案件的首要前提是对权利归属及侵权状况等民事法律问题的准确界定。其次,以商业秘密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都在于对案件专业性事实的认定和专业性实体法律的适用;在现行管辖体制下,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集中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他们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权利归属及侵权状况的认定显然优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再次,遵循“先民后刑”的处理原则有利于商业秘密权人及刑事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诉讼进程及时提起刑事自诉或者适时决定是否将案件当作公诉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商业秘密权属于私权,如果侵权人就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承担的诸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足以为权利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并且侵权行为也未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就不应当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最后,商业秘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侵权行为往往仍在继续,并且此类案件的证据易于隐匿而难以收集,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有必要通过诉前禁令制止侵权行为,通过证据保全以发现和固定侵权证据;而这两项措施的启动目前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单纯的刑事诉讼或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无法做到,难以保证诉讼的正常有序进行。
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困境破解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是一类较为特殊的案件,现有模式在应对此类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遭遇诸多困境;要破解这些困境,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遵循先民后刑的处理原则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在现有处理模式下经常遭遇困境,最根本的原因是刑事保护优先论长期主导着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遵循“先民后刑”的处理原则,即在启动刑事诉讼之前,先通过民事诉讼对涉案信息的权利属性及归属状况进行认定,在侵权与否尚未界定的情况下,绝不轻易对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动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简言之,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要遵循“首先进行民事确权,然后认定民事侵权,最后认定刑事犯罪”的司法认知逻辑。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遵循先民后刑的处理原则主要是由商业秘密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和共享性决定的。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信息天然就有无形性和共享性等自然属性,可以说商业秘密具有“客体共享,利益排他”的属性。而受民法或刑法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上的利益与客体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利益的排他性表现为权利客体的排他性,即对权利的侵犯直接表现为对人身或物等权利客体的侵犯,这在诉讼过程中是不证自明的。而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由于其客体与客体上的权利是彼此分离的,且作为权利客体的信息又具有无形性和共享性,这就要求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权利属性和归属状况,再考虑是否存在普通侵权,最后考虑是否存在严重侵权从而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案件的具体处理过程当中,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首先交由民事审判庭对案件所涉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及侵权状况进行审理;待到民事判决作出后,再由商业秘密权人提起刑事自诉或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移送至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刑事裁判结果的作出要以民事裁判结果为依据。(作者:黄 亮,来源:时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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