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困境及其破解(2)

发布时间:2015-06-29 10:09商业秘密网

  (二)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困境
  “先刑后民”模式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商业秘密存在特殊性,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现有模式遭遇诸多困境。
  1.刑民级别管辖错位
  鉴于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和高度专业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和1992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条之规定,商业秘密案件在民事领域确立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虽然少数基层人民法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也能够受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但这并非普遍现象,不具有广泛代表性。在刑事领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之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法》第219条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也只有7年,在级别管辖上,其只能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我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庭,其审理权限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民事第一审案件,并不审理刑事案件。负责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第一审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即便上诉至二审,也仍然是由非专业性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现有审理格局将会导致较高级别专业性的商业秘密民事审判却需要参照较低级别非专业性的商业秘密刑事裁判结果。除此之外,现有模式还将带来如下问题[8]一是导致两大诉讼在商业秘密领域的价值冲突。众所周知,刑事领域商业秘密犯罪是民事领域商业秘密侵权的高级形态,只有当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才能转化成商业秘密犯罪,高级形态商业秘密犯罪的审理应当更为审慎和专业;而事实上,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却是由最低层级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合理性值得商榷。二是影响商业秘密案件的整体裁判质量。商业秘密案件是一类专业技术性很强的案件,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才能做出相对公正的裁判;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普遍缺乏这些专业技术知识,由其承担商业秘密刑事审判极易造成不同法院、不同法庭、不同法官对于同类案件作出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裁判。
  2.刑民裁判相互冲突
  受先刑观念和级别管辖错位等因素影响,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极易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裁判思路不一致。受知识结构与审判经验影响,承担商业秘密案件民事裁判和刑事裁判的法官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其对证据认定和诉讼价值的追求也存在差异,容易造成法官裁判思路不一致,导致其在处理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时出现偏差。例如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庭的法官可能会对同一商业秘密案件作出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裁决:或将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当作商业秘密刑事犯罪定罪处罚,或将商业秘密刑事犯罪当作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予以处理,或者当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相互交织、难以区分时,打着惩罚犯罪的旗号肆意践踏当事人的民事诉权[9]。
  第二,裁判程序不协调。受级别管辖错位因素影响,在发生同一商业秘密案件既需要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又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之时,极易发生冲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如果涉及损害赔偿而需要进行民事诉讼之时,由于绝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并不具有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通常需要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救济。在这种情形下,可能发生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到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却不构成侵权。即便是在有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这种问题同样难以避免,因为当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针对的是同一商业秘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采取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进行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顾名思义,刑事诉讼处于主导支配地位,民事诉讼处于附带从属地位,民事诉讼需要以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作为依据。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都有可能导致刑事在先判决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民事在后判决却认定不构成侵权;若要与刑事判决保持协调,则有可能造成两起错案,如果认定不构成侵权又将与刑事在先判决产生矛盾[10]。(作者:黄 亮,来源:时代法学)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