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炎黄画院与徐纯中、上海隆德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2005年11月16日,上外文化协会出具文件,该文件载明:“炎黄画院(上海)系直属上海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协会。……院长:徐纯中”。
2011年9月30日,上外文化协会作出了《关于办公地址调整及机构领导班子名单的批复》,该批复内容为:一、炎黄画院(上海)办公新址为:康定路XXX-XXX号302室;二、炎黄画院(上海)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名单:……院长:徐纯中,……秘书长:郑恩德,文化发展部长:郑于康。
三、被控侵权行为的情况
2011年7月24日,《新民晚报》B8-B9版中缝“文娱资讯”栏内刊登有标题为“上海炎黄画院画展”的信息,主要内容为:“……上海炎黄画院即日起在新址(康定路艺海剧场三楼)举行画展,展出院长徐纯中……等书画家的作品”。
2011年7月27日,上海炎黄画院的委托代理人向艺海剧场发出《律师函》,称:2011年7月24日发行的《新民晚报》刊登有“上海炎黄画院即日起在艺海剧场三楼举行画展”的信息,因上海炎黄画院从未与艺海剧场联系过画展事宜,也未授权任何人在此以上海炎黄画院名义举办画展,故艺海剧场的行为是擅自使用上海炎黄画院名称,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而要求艺海剧院在收到该函后立即停止“上海炎黄画院画展”,同时在剧场公共场所清除一切与上海炎黄画院有关的信息及公示资料。
另外,上海炎黄画院提交了拍摄于艺海剧场的一组照片,其中拍摄于康定路XXX-XXX号门口的照片中可见悬挂有“炎黄画院(上海)”字样的铜牌,该铜牌上文字“炎黄画院”与“(上海)”呈上下排列;另一幅拍摄于剧场三楼走道的照片中可见走道墙上悬挂有一组宣传展板,每幅展板顶部书写有“【炎黄画院(上海)】”字样,展板主体部分为画院画师的文字介绍,并附画师近照及其代表作品照片。
2012年3月,上海炎黄画院就上海艺力文化经理部侵犯其企业名称(商号)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上海炎黄画院于2012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原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2012年6月17日(B8-B9版中缝)、2012年6月25日(B6-B3版中缝)、2012年7月15日(B10-B7版中缝)发行的三份《新民晚报》“文娱资讯”栏内分别刊登有标题为“炎黄画院举办名家书画扇面展”的信息,主要内容为:地址:康定路XXX-XXX号(艺海剧院)三楼、参展画家有:徐纯中……等数十位。
2013年11月5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相关部门致函原审法院称:经调查,涉诉的四篇刊登于《新民晚报》的有关“炎黄画院”展览的信息均为该报自行刊发,作为便民信息提供给广大读者,并非商业广告,并且组稿刊发涉诉展览信息的记者表示,作为记者,其有义务收集相关展览信息提供给读者,因其本身也是书画方面玩家和鉴赏评论方面专家,经常会与同行交流,涉诉展览信息亦是其在交流过程中获悉。
另查明,2011年4月18日,上海艺力文化经理部(出租方即甲方)与隆德公司(承租方即乙方)签订《艺海剧院房屋租凭(赁)合同》,约定由乙方租用艺海剧院裙楼的302房间,作为乙方的办公、展示用房;租赁期为壹年,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审理中,隆德公司表示其将租赁的上述场所交付徐纯中使用,作为徐纯中担任院长的“炎黄画院(上海)”的办公场所。
庭审中,徐纯中表示,悬挂于康定路XXX-XXX号艺海剧场门口的铜牌已作更换,并附相应照片。较之原铜牌中文字,照片中更换后的铜牌上增加了“上海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协会”字样。对此,上海炎黄画院亦予以确认。
本案中,上海炎黄画院主张其为制止徐纯中等原审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工商调档费20元、个人信息查询费5元,照片冲印费9元以及律师函邮寄费12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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