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夏科苹与奉化市成亚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6-15 14:31商业秘密网
综上,本院认为,夏科苹的涉案专利权被授予后,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其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但成亚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本院对其不侵权主张予以支持。因成亚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致本案事实出现变化,故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知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
驳回夏科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由夏科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燕如
代理审判员 李 臻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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