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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夏科苹与奉化市成亚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5 14:31商业秘密网

  经质证,成亚公司认为,邓平隐瞒了部分事实,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邓平所做的上述陈述中,关于方万克2005年时任工艺员配合工程部工作的事实,与方万克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因此其证言不能否定方万克关于其工作任职陈述的真实性。针对夏科苹的上述举证,成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奥森公司所作的说明,拟证明方万克在2005年是该公司技术工程部的员工,其所作的证言是真实的。
  经质证,夏科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说明可以与方万克关于职务的证言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成亚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发票号码为00452587的增值税发票1张(开票日期为2005年2月21日,销货单位为亚德客宁波分公司,购货单位为奥森公司,货物名称为电磁阀,规格型号为JV040-2DC12V和JV040-4DC12V)和型号为JV040-2的电磁阀实物,并再次向本院申请方万克出庭作证,证人陈述的主要内容为:上述实物系其从奥森公司生产的样机上拆下来的。拟证明亚德客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公开销售型号为JV040-2的电磁阀产品,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与上述产品的技术方案相同,成亚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
  经质证,夏科苹对上述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发票和实物之间不能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经审查,本院认为,发票与实物的型号虽能对应,但发票的开票时间早于原审法院调取的亚德客公司绘制的相应型号图纸的形成时间,且方万克的证词没有说明上述实物的购买来源情况,故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定。
  夏科苹针对成亚公司的上述举证,向本院提交了JV040-2电磁阀实物及奉化市盛强晨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亿公司)出具的上述实物系其根据台州瑞康机电有限公司06年的订单要求生产的说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其前身奉化市晨亿气动器材厂的工商信息,拟证明JV040-2型号指向的产品不止一种,成亚公司提供的发票和实物之间不能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
  经质证,成亚公司认为,提供上述实物及说明证据的晨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夏科苹的丈夫张伟军,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上述证据不能采用,且上述实物来源不明,没有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也没有台州瑞康机电有限公司的相应证明,对上述实物和说明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对晨亿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其前身奉化市晨亿气动器材厂的工商信息没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实物的来源是晨亿公司,实物与晨亿公司的说明仅反映晨亿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情况,不能证明亚德客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问题,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定。晨亿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其前身奉化市晨亿气动器材厂的工商信息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定。
  夏科苹还向本院提交了专利复审委第20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拟证明成亚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经质证,成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效审查决定和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对象和判断标准均不同。经审查,本院认为,无效审查决定中虽然比对对象是涉案专利,但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因此该证据可以用来说明台湾专利有无披露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问题,予以认定。本院二审另查明,原审法院应成亚公司的申请,于2012年10月24日赴位于奉化市高新技术园区四明东路88号的亚德客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亚德客公司提供了五份电磁阀产品图纸,分别为:1.图号:JV025-302B-A01、名称:JV025-3(DC24V)组合图、制图时间:2005.11.9;2.图号:JV040-201B-A01、名称:JV040-2电磁阀组合图、制图时间:2005.4.20;3.图号:JV040-301B-A01、名称:JV040-3电磁阀组合图、制图时间:2005.4.20;4.图号:JV040-401B-A01、名称:JV040-4电磁阀组合图、制图时间:2005.4.20;5.图号:JV040-501B-A01、名称:JV040-5电磁阀组合图、制图时间:2005.4.20。另,奥森公司于2005年7月25日向亚德客宁波分公司购买了型号为JV040-3的电磁阀500只。综合成亚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和夏科苹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成亚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二、如果成亚公司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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