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夏科苹与奉化市成亚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5 14:31商业秘密网
原审法院应夏科苹申请,于2012年8月23日赴位于奉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江路7号的成亚公司进行证据保全,从该公司车间内发现正在装配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约500只,该院依法查封其中的2只,并制作了证据保全笔录以及拍摄了现场照片。
在原审庭审中,成亚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的保护范围没有异议。
原审法院另查明,夏科苹为制止成亚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本案应否因成亚公司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而中止诉讼。该院认为,夏科苹举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未发现导致涉案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且该专利权检索报告初步结论亦是全部权利要求1-10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依法不中止本案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成亚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该院认为,成亚公司据以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未能披露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证明力不足,故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不予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三是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该院认为,该院证据保全过程中从成亚公司车间内发现正在装配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故认定成亚公司存在制造行为。成亚公司未经夏科苹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夏科苹享有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夏科苹要求以法定赔偿方式判令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该院按照涉案专利权的类别、成亚公司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成亚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涉案专利产品售价较高;成亚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6日,时间较短;夏科苹为制止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开支。该院酌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包括夏科苹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13年2月5日判决:一、成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夏科苹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夏科苹享有的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二、成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包括夏科苹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夏科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夏科苹负担967元,成亚公司负担4833元。
宣判后,成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根据其申请向亚德客公司调取了电磁阀的图纸,对该图纸能否完整披露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双方当事人存有争议,在该问题属于技术领域的专门性问题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未将该图纸是否披露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这一专门问题启动鉴定程序,违背了法定程序。二、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台湾专利和亚德客公司的现有技术,不应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三、原审法院将其提供的现有技术抗辩依据与涉案专利而不是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技术特征比对违反了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规则。四、即使其行为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判决赔偿20万元数额过高。1.其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公司网页中介绍其前身为奉化市溪口双雄机械配件厂,截止2012年3月累计生产销售CY040、SX040等电磁阀已突破500万只的陈述,仅是为了宣传需要而编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将(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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