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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夏科苹与奉化市成亚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15 14:31商业秘密网

  关于争议焦点一
  成亚公司先行以台湾专利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台湾专利的公告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和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将台湾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相比,存在以下区别:被诉侵权产品支架为整体部件,线圈绕在支架上,动芯、静芯设置在支架内部,支架设有接头、接座和充气孔;台湾专利非整体部件,阀块和阀座相分离,线圈绕在阀座内的铜管上,相当于动芯的杆件和相当于静芯的磁吸孔所在的部件位于阀座内的铜管中,管接部设置在阀块上,气接部设置在阀盖上,气袋中的气体从阀块的容室底部排出。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决定了气体只能从中空的静芯中排出,而台湾专利将阀块与阀座分开设置,气体主要通过阀块容室下端排出,并非利用静芯作为主要排气通道。因此台湾专利所公开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方案,成亚公司就此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成亚公司另以亚德客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相同产品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根据成亚公司提交的证据,号码为02466510的发票经北仑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认证,真实性可以确认,结合方万克的证言以及奥森公司所作的说明,可以认定奥森公司于2005年7月25日向亚德客宁波分公司购买了型号为JV040-3的电磁阀500只。原审法院调取的亚德客公司关于电磁阀产品的图纸中,有名称为“JV040-3电磁阀组合图”、图号为“JV040-301B-A01”、制图时间为2005年4月20日的图纸可以与上述发票中的产品型号相对应。夏科苹虽对图纸的制图时间和型号与发票的对应关系存有异议,但没有提出可以推翻制图时间以及型号对应唯一性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上述图纸可以与发票互相印证,相对具有客观性。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亚德客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具备图号为“JV040-301B-A01”图纸所载技术特征的电磁阀,该型号为JV040-3电磁阀的技术方案已为公众所知悉,上述图纸所载产品的技术特征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经比对,夏科苹认为,该图纸没有披露被诉侵权产品的“静芯中空”、“接头、接座与支架内部连通形成三通”的技术特征,对该图纸披露的其他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一致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图纸对“静芯中空”、“接头、接座与支架内部连通形成三通”的技术特征虽然没有文字表述,但结合图纸的结构特点和机械制图的国家标准,可以看到:图纸中序号为8的部件对应的即是静芯部件,该部件的两边绘有剖面线代表有制作材料,中间留白代表没有材料,上述的绘图表示该部件的中间是空心的;图纸中序号为18的部件对应的是接头,其套接在接座上,接头、接座以及支架的两侧都绘有剖面线,中间留白,如前所述这表示接头、接座和支架的中间都是空心的,接座与支架相交的地方画有相贯线,代表两者是贯通的,因此从图上可知接座与支架贯通、接座与接头贯通,三者之间可以形成连通。据上,该图纸披露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均相同,应当认定成亚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成亚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关于成亚公司提出的原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属程序违法及其适用现有技术比对原则错误的问题。本院认为,鉴定的目的系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如果凭借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该事实,法院可以不支持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因此原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而对于成亚公司对原审判决有关现有技术抗辩审查提出的异议,本院在前文已作出具体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争议焦点二
  由于成亚公司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成亚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院对本争议焦点无需再行评述。(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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