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6-12 16:20商业秘密网
综上,本院认为,格林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友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ZL02150901.8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落入ZL02150901.8号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法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依照落入ZL02150901.8号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三、友邦公司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格林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格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友邦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9900元,均由友邦公司各负担39318.75元,由格林公司各负担30581.25元。一审鉴定费100000元,由友邦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陈 为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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