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杭州)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2 16:20商业秘密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格林公司二审中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由于盖有江西省博浩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章,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方法使用了该公司供应的过碳酸钠,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由于友邦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鉴定意见系格林公司单方委托后形成的,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至于维权费用将在以下评析部分予以具体论述。
  二审中,格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及调取友邦公司海关出口记录的调查取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京洲鉴定中心已经就被诉侵权方法采用的技术特征等事实性问题出具了相应鉴定意见,无需就同一事实再次进行鉴定,至于被诉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故对格林公司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格林公司对其因被诉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友邦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对其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二审另查明,一、二审庭审中友邦公司均确认其采用的过碳酸钠的“有效氧”含量为13.5%。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一致。
  综合格林公司的上诉理由及友邦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如果构成侵权,友邦公司和杨育青的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五个技术特征,A.将蒎烯、过碳酸钠与溶剂混合后,搅拌下逐渐加入乙酸酐;B.加入量摩尔比是蒎烯:过碳酸钠=1:(1.1-3.0);C.加入量摩尔比是过碳酸钠:乙酸酐=1:(0.5-2.0);D.反应温度:室温-65℃;E.反应时间:1-24小时。友邦公司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A、C、D与被诉侵权方法技术特征a、c、d构成相同的技术特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存在争议的是涉案专利技术特征B、E与被诉侵权方法技术特征b.e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现一一分析如下:
  1.关于如何解释涉案专利技术特征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可以运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本院认为,首先,涉案专利的名称为“以过碳酸钠为试剂制备环氧蒎烷的方法”,权利要求1中载明为“一种以过碳酸酸钠为试剂制备环氧蒎烷的方法”,说明书中也记载“本方法的实质是通过过碳酸钠与乙酸酐作用,原位制备过氧乙酸酐等环氧化试剂,它们在反应过程中边产生,边与烯烃反应,从而避免了有机过氧化合物不稳定,容易分解的弱点,反应平稳,操作安全。”故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发明点在于,采用过碳酸钠与乙酸酐反应制备环氧蒎烷,克服了现有技术中采用过氧乙酸或其他的无机过氧化物时的缺陷。其次,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的关键是通过加入乙酸酐的间接方法,使过碳酸钠有效地释放其分子中‘有效氧’。加入乙酸酐后,它首先与过碳酸钠反应,生成有机过氧化合物中间体,……经鉴定后确定,它是过氧乙酸酐,这是真正起作用的环氧化试剂。”故权利要求中使用过碳酸钠的实质是通过加入乙酸酐,两者反应后使过碳酸钠中的“有效氧”得到释放,生成过氧乙酸酐,再与蒎烯反应生成环氧化合物。从反应角度看,过碳酸钠的作用是提供“有效氧”,故确定蒎烯与过碳酸钠的摩尔比的实际意义在于确定过碳酸钠能提供充分的“有效氧”含量,使价格较高的蒎烯反应完全。因此,过碳酸钠“有效氧”含量的高低会影响过碳酸钠的加入量,从而影响其与蒎烯的加入量摩尔比。再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对过碳酸纳的“有效氧”含量进行限定,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涉案专利使用的“过碳酸钠是一种无机化合物,白色固体,其‘有效氧’含量为12%-13%”,“为了确保反应完全,过碳酸钠需要过量。在反应前可以先分析其‘有效氧’含量,根据分析结果计算出过碳酸纳的投料量。通常将过碳酸钠控制在蒎烯摩尔用量的1.1~3.0倍”。因此,权利要求中蒎烯与过碳酸钠加入量的摩尔比需要结合过碳酸钠的“有效氧”含量进行解释,即采用“有效氧”含量为12%-13%的过碳酸纳进行反应时,需要加入过量的过碳酸钠,通常加入量摩尔比是蒎烯:过碳酸钠=1:(1.1-3.0)。(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