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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纽珀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山河水暖器材厂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2 16:02商业秘密网

  原审法院另查明,山河厂于2004年5月20日成立,由俞忠其投资人民币50万元,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奉化市高新技术园区东江路12号,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陶瓷阀芯、水暖件、塑胶五金、模具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在该住所地,山河厂除了自己经营以外,还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宁波名实工业陶瓷有限公司和案外人柳伟杰开办的五金厂使用,租赁给宁波名实工业陶瓷有限公司的时间是2012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租赁给柳伟杰的时间是2010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海旋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经营范围:起泡器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城基路57号。该公司成立之初,俞宇以人民币10.2万元出资,占51%股份,李甩娣以人民币9.8万元出资,占49%股份,法定代表人为应琰红;2011年4月,俞宇以人民币10.2万元将其在该公司所占股份全部转让给应琰红;2012年2月,应琰红、李甩娣将其各自在该公司所占股份分别转让给应夷立、陈奕军,法定代表人亦变更为应夷立。海旋公司的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城基路57号,该地块登记的权利人及房屋所有权人为山河厂。俞忠其与李甩娣系夫妻关系,俞宇为二人之子,应琰红系俞宇之妻。2012年9月26日,查询结果显示吕欢霞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是山河厂。
  诉讼中,纽珀公司要求保护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经比对,纽珀公司指出原审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保全的及山河厂网页上展示的型号为SH2-9L、SH2、SH1的水流调节器,海旋公司的宣传册、网站上展示的及其公证购买的型号为HX/M-2407、HX/M-2406、HX/M-2802的水流调节器以及该院于2012年9月25日在山河厂保全的型号为HX/M-2407(SH2-9L)、HX/M-2406(SH2)、HX/M-2802(SH1)的水流调节器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型号SH2-9L与HX/M-2407相对应、型号SH2与HX/M-2406相对应、型号SH1与HX/M-2802相对应,山河厂对此表示认可。
  原审法院再查明,纽珀公司就山河厂、海旋公司的行为提起多项专利侵权诉讼,案号包括(2012)浙甬知初字第482-491号,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亦涉嫌侵害纽珀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该批系列案件中有的案件涉及的专利相同,纽珀公司已撤诉,剩(2012)浙甬知初字第482、483、489、490、491号案件在该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因纽珀公司的住所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该案系涉外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该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该案所涉专利的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故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纽珀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0382××××.2,名称为“水流控制器”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现处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将该院两次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及纽珀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型号SH2-9L与HX/M-2407相对应、型号SH2与HX/M-2406相对应、型号SH1与HX/M-2802相对应,上述型号的水流调节器均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山河厂在与纽珀公司订立和解协议后是否借海旋公司名义继续从事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山河厂和海旋公司是否混同经营或共同侵权?纽珀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虽以海旋公司名义销售,但实际由山河厂制造、销售,理由为:其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是在山河厂的住所地;“吕欢霞”名片表明其身份是海旋公司员工,但实际是山河厂的员工,法院证据保全时,在山河厂的仓库发现有海旋公司的宣传册20余本;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小包装盒标注有“SH1”、“SH2”、“S3”、“S4”、“N24”等型号字样,与(2010)浙甬知初字第682-689号案件中法院保全的山河厂宣传册上的产品及型号一样,且SH系“山河”字号声母组合;公证购买的部分被诉侵权产品与法院2012年9月25日在山河厂样品间扣押的产品完全一样,而与法院次保全的产品略有不同;海旋公司成立时其股东、法定代表人都是山河厂投资人俞忠其的亲属,且住所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登记在山河厂名下,海旋公司和山河厂的经营范围相同,二者在网站上的宣传电话相同,海旋公司的固定资产为8万多元,销售额为200多万元,其不具备购买设备,制造产品的能力;法院无法将文书送达给海旋公司也证明其是空壳公司。山河厂认为其与海旋公司不存在混同经营或共同侵权行为,理由为:在山河厂没有发现模具和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交货地点是在山河厂,公证书中没有记载下订单的过程和交易的过程,不能证明是和谁发生了交易,由于山河厂与纽珀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再次侵权需赔偿150万元,证据保全申请者是一家调查公司,其存在利益驱动,在下订单的过程中要求将货物的交易地点特意设定在山河厂,以获取相应的利益;关于公证书中“吕欢霞”的名片,山河厂并未为“吕欢霞”印制作为海旋公司员工的名片,有可能是他人印制或员工自己在外兼职以谋取利益;海旋公司的股东身份变更正是山河厂和投资者俞忠其为了履行和解协议,而非逃避责任。(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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