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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红星美凯龙世博(天津)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黄庆阳、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6-04 14:36商业秘密网

  顾家公司虽然主张黄庆阳在天津和广东均有生产基地,但是仅向本院提交其在购买侵权产品时所取得的《兴浩轩品质保证书 》作为证据,本院认为,虽然该《兴浩轩品质保证书》上记载了广东佛山傲品沙发厂的信息,但是在顾家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广东佛山傲品沙发厂的主体身份信息,亦未举证证明该厂由黄庆阳设立的情形下,本院尚无法凭此认定黄庆阳在广东设立有本案侵权 产品的生产基地。
  顾家公司同时向本院主张黄庆阳在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 道与昆仑路交叉口居然之家二楼2-025的“兴浩轩客厅体验中心”销售侵权产品,但是并未向本院提 交证据证明该店铺的主体信息,本院认为依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 定该店铺系由黄庆阳经营。另,顾家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3)津北方证经字第4614号公证书中所附的图片并未清楚、完整地反 映所涉产品的各面视图,无法用于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比对, 故本院认为依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认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与昆仑路交叉口居然之家二楼2-025的“兴浩轩客厅体验中心”店铺中所销售的产品是否落入涉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对顾家公司的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 信。
  关于顾家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虽然顾家公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将本项诉讼请求变更为黄庆阳赔偿顾家公司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8261元,但是经本院释明 后,顾家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用,因此本 院对顾家公司诉讼请求中增加的部分按其自动撤回处理,仅对其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金额予以支持。
  在确定本案赔偿金额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侵权产品 系由黄庆阳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生产,该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申 请时申报的资本为7万元人民币,从业人数为12人。该个体工商户 租赁厂房面积为1000平方米,并注册有“兴浩轩”商标。2.侵权产品系在红星美凯龙天津东丽商场销售,实售价格为人民币14200 元。3.黄庆阳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兴浩轩沙发”或“兴浩轩客厅 体验中心”的相关招聘信息和产品信息。4.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 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9月26日,侵权产品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相同设计。5.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出具证明认为浙江省沙 发制造生产企业的行业平均利率约为3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庆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230069108.8号“沙发(GN.009)”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黄庆阳向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支付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完毕;
  三、驳回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72元,由被告黄庆阳负担7372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黄庆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937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 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 00101040006575401001)。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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