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红星美凯龙世博(天津)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黄庆阳、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4 14:36商业秘密网
2013年9月28日,顾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建明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来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世纪大道标有“北岸物流”字样的物流基地,向标有“天津东华东华联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天津北京”字样的物流单位 提取八件沙发,并取得由该物流单位出具的《东华物流货物托运 单》一张。该八件沙发由物流单位的汽车运至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顾家公司内,由公证员进行了拍照。该《东华物流货物托运单》单号为0082432,并记载如下信息:收货人为 徐建明,货物名称为沙发,托运单位为杨超。 2013年8月29日,顾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力、王加玺在天津 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来到位于天津市东丽 区津滨大道与昆仑路交叉口东北侧的居然之家天津东丽店一标有“兴浩轩”的商铺,由王加玺对该店铺拍摄照片8张并取得《兴浩 轩客厅体验中心》宣传单。
2014年4月14日,顾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越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了网页证据保全行为。据(2014)浙杭西证民字11032号公证书记载 ,在58同城网(www.58.com)、职友集网(www.jobui.com)、招聘网(www.528.com.cn)上发布有“兴浩轩沙发”或“兴浩轩客厅体验中心”的相关招聘信息;在龙凤之家网(www.bjlongfengh ome.com)网站上发布有兴浩轩的产品信息。
另查明,天津市傲品沙发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庆阳 ,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沙发制造及销售,该厂由黄庆阳于2008年4月1日申请设立,其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记载从业人数为12人,资金数额为70000元。天津市傲品沙发厂与天津市东丽 区么六桥乡穆家台村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天津市傲品沙发厂租赁天津市东丽区么六桥乡穆家台村联通路15号的房屋用 于沙发制造及销售,房屋面积为1000平方米,租期自2009年7月10 日至2019年7月9日。天津市傲品沙发厂持有“兴浩轩”商标,商 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为家具:床、金属家具:沙发,商标专用权 期限为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2014年4月8日,天津 市傲品沙发厂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丽分局核准予以注销登 记。位于天津市东丽开发区津塘公路427号的红星美凯龙东丽商场 内的“兴浩轩”商铺由黄庆阳租赁经营。黄庆阳在庭审中承认(2 013)津北方证经字第4611号公证书、(2013)浙杭西证民字第15426号公证书中所记载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由其生产和销售。
顾家公司为制止本案所涉被控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用人民币430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货款14200元,合计57200元。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于2013年9月出具证明认为根据该协会的调查研究 及参考历年的相关数据,浙江省沙发制造生产企业的行业平均利 率约为30%。
本院认为,顾家公司所拥有的ZL20123006××××.8号“沙 发(GN.009)”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 法律保护。顾家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取得对侵犯专利号为ZL2012300 6××××.8号“沙发(GN.009)”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之诉权。本案主要涉及如下两个争议焦点: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 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若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顾家公司所主张的要求黄庆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8216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 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 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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