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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红星美凯龙世博(天津)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黄庆阳、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4 14:36商业秘密网

  黄庆阳答辩称:一、黄庆阳不存在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两者在材质、尺寸、细节、内部构造等方面均存在肉眼即能分辨出的显著差异,视觉效果存在明显的不同,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完全可以对上述两种产品进行区 分。黄庆阳所生产、制造的产品没有落入顾家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二、黄庆阳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停止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 和销售行为,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继续侵权的行为。三、涉案外 观设计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其他厂家也在大量地制作与被控侵权 产品类似的产品,顾家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落后的设计,若 进行保护将限制行业的发展。
  顾家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私营公司基本情况、天津市傲品沙发厂户卡、黄庆阳身份证复印件、“兴浩轩”商标持有人信息,证明:黄庆阳是适格被告。       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专利年费收据,证明:顾家公司为涉 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权合法有效。
  3.兴浩轩客厅体验中心宣传册,证明:黄庆阳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所做的广告宣传。
  4.(2013)津北方证经字第4611号公证书,证明:黄庆阳故意制造、销售侵权沙发的事实;顾家公司为购买沙发保全证据支付了相应沙发款;被控侵权沙发系广东佛山傲品沙发厂生产。
  5.(2013)浙杭西证民字第15426号公证书,证明:红星美 凯龙天津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将顾家公司所购买的沙发运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世纪大道标有“北岸物流”字样的物流基地交 货,顾家公司进行了收货。
  6.(2013)津北方证经字第4614号公证书,证明:顾家公司 在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与昆仑路交叉口居然之家二楼2-025的“兴浩轩客厅体验中心”也发现有侵犯顾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售。
  7.证明书,证明:浙江省沙发制造生产企业的行业平均毛利率约为30%。
  8.发票及收据,证明:顾家公司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9.(2014)浙杭西证民字11032号公证书,证明:黄庆阳还在网络上大肆宣传其产品并招录人员,其生产、销售规模庞大。
  黄庆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天津市傲品沙发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证明:天津市傲品沙发厂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注册资本只有7万元人民币,从业人数只有12人,规模较小,不 具有较大的产能和销量。
  2.准许登记通知书,证明:天津市傲品沙发厂已于2014年4 月8日申请注销,停止经营。
  3.房屋租赁合同,证明:黄庆阳租用东丽区么六桥乡穆家台村内的一处厂房的房屋面积为1000平方米,合同期间为200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规模较小。
  4.么六桥乡穆家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黄庆阳租用的厂房因为国家占地于2014年2月11日实施拆迁,现无生产场地。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一)关于顾家公司所提交的证据:
  1.对证据1,黄庆阳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 以确认。
  2.对证据2,黄庆阳对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专利技术已经丧失新颖性,专利证书简要说明可见顾家公司的专利主要设计特点仅为产品的形状,专利保护范围较模糊;对收费收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2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顾家公司颁发的权利凭证和涉案专利按期缴纳年费的凭证,是顾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依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3.对证据3,黄庆阳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 以确认。
  4.对证据4,黄庆阳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黄庆阳存在侵权事实,顾家公司也指出被 控侵权沙发的生产厂商为广东佛山傲品沙发厂,而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在天津销售,与广东无关,不存在被控侵权产品在广东生 产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4反映了黄庆阳实施被控侵权行 为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确认其证据效力,但是该证据对本案事实的证明力大小,本院将结合其它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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