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红星美凯龙世博(天津)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黄庆阳、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4 14:36商业秘密网
5.对证据5,黄庆阳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可。
6.对证据6,黄庆阳对证据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黄庆阳存在对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确认其证据效力,但其证明力 本院将结合其它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7.对证据7,黄庆阳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行业协会出具的说明内容并非国家法定部门作出的经真实考量的数据,不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对证明中涉及的30%的平 均毛利率的结论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相关事实的参考,但其证明力本院将 结合其它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8.对证据8,黄庆阳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费用中包含了律师费,不应归入维权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 案具有关联性,确认其证据效力。
9.对证据9,黄庆阳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其已举证证明在2014年4月因工厂拆迁、营业执照注销 ,已停止了生产经营的行为,不存在在网络上大肆宣传、招募人 员扩大生产的行为;网络上的信息为先前广告遗留的内容,并非 在诉讼期间新增的广告。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 联性,确认其证据效力。
(二)关于黄庆阳所提交的证据
1.对证据1,顾家公司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可以证明其经营范围包括沙发的制造和销售,说明黄庆阳的侵权行为不仅包括销售,还包括生产;对设立登记申请书有 异议,认为该登记申请书是黄庆阳在申请登记时自行填写,工商局只作档案资料进行存档,不进行实质审查,不符合天津市傲品 沙发厂的实际从业人数和注册资本数。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 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其证据效力 予以确认。
2.对证据2,顾家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从本案证 据看,黄庆阳仍然在进行生产、销售行为。本院经审查确认该证据的效力。 3.对证据3,顾家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黄庆阳的生 产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规模较大。本院经审查确认该证据的效力。
4.对证据4,顾家公司对其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政府征用土 地和实施拆迁的事实不能由村委会进行证明,该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与黄 庆阳所提交的证据2可以相互印证,故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
顾家公司拥有ZL20123006××××.8号“沙发(GN.009)” 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3月16日,授权公告日 为2012年9月26日,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该专利权目前处于 有效状态。
2013年8月29日,在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见 证下,顾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建明、王力、王加玺来到位于天津市东丽开发区津塘公路427号的红星美凯龙东丽商场内一标有“ 兴浩轩”的商铺,徐建明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沙发一套,并取 得编号为HDHB022040018777的《定/销货单》一份、《兴浩轩品 质保证书》、《兴浩轩客厅体验中心》宣传单等物品。该《定/ 销货单》记载如下信息:购货方为徐建明,供货方为天津东丽红 星美凯龙兴浩轩,商品品名为兴浩轩沙发,型号为3022,单价为2 5600元,实售金额为14200元。该《定/销货单》的备注栏中载明 负责送货到杭州货站并提供增值税发票,“供货方签字(盖章) ”处加盖有“兴浩轩客厅体验中心售后服务专用章”,“商场盖章(售后服务章)”处加盖有“红星美凯龙东丽商场售后服务专 用章”,“购货方签字”处有徐建明的签字。该《定/销货单》 同时载明货款14200元已付清,并加盖有“收讫”印章。该《兴浩轩品质保证书》中带有产品合格证,落款为广东佛山傲品沙发厂 ,并记载了公司地址和电话。(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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