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红星美凯龙世博(天津)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黄庆阳、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4 14:36商业秘密网
本案中,ZL20123006××××.8号“沙发(GN.009)”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记载其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指定的照片为套件1 的立体图。 虽然顾家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但(2013) 浙杭西证民字第15426号公证书所附照片能够清楚地反映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状态,可以用于比对,黄庆阳对此亦无异议。经比对,顾家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属相同 设计;黄庆阳认为二者在材质、颜色、曲线、扶手弧度、靠垫坐垫的厚度上存在不同,因此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本院经比对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沙发,二 者属于相同商品。在外观设计上,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专 利外观设计的套件1主视图和立体图均表现为:沙发整体使用棕黑颜色,呈左右对称形。靠背呈长方形横置,与扶手连接处的拐角 适应扶手形状改变成内向弧角;靠背缝线从靠背上分割出上下两 个长条形状,约呈上下对称。左右扶手前后方向上均由沙发前面 延伸至沙发背面,横向上均由沙发外沿延伸至座垫并部分覆盖座 垫,纵向上均由其外沿按一定弧度下滑至内沿。座垫厚度约占沙发底座的一半,正面呈现两道缝线,顶面居中位置呈现两道紧挨 的缝线,缝线均为直线型。沙发腿部约呈上粗下细的倒梯形,腿 部下方安装有块状沙发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 套件1的左右视图均表现为:靠垫由大小两部分组成,其中较大靠垫居前,从沙发正面可见;较小靠垫居后,从沙发正面不可见。沙发腿部由上下两部拼接而成,沿扶手下方和腿部前沿装有“L” 形金属饰条。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套件2的形状均 表现为:除沙发整体长度较套件1为长、靠背位置安置有两块靠背 、座垫位置安装有两块座垫之外,其余关于靠背、扶手、座垫、腿部、脚部的形状与缝线均与套件1相仿。综上,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的主要形状、整体比例一致,主要设计特 征、多面视图相同,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因此,两者构成相同外观,即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已落入专利号为ZL20123006×× ××.8号“沙发(GN.00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黄庆阳关于二者之间存在差别,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设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黄庆阳认可被控侵权产品是由其制造并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黄庆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顾家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 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支付合理维权开支的责 任。顾家公司要求黄庆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诉讼请 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 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 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顾家公司未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 可使用费的事实,并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将依照专利 法的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 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范围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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