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杭州)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夏六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3 16:37商业秘密网

  对于争议点1,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十一条规定,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 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 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 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 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了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应在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 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进行比对。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 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本案中,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呈现如下结构:为一种 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包括喷头组件、内甁和外壳,喷头组件安装 于内瓶上部,内甁底部设有包括内甁底部的充液口、安装在充液 口的顶杆、顶杆回位结构以及密封结构充液结构,顶杆设有充液 管道,内甁上设有排气结构。充液管道的出口位于顶杆的侧方并与充液口相通;顶杆的顶端形成一限位块,该限位块上设有第一 密封圈。排气结构为设置内甁上部的顶部排气槽,包括设置于内 甁底部的排气孔及与排气孔接通并延伸至内甁顶部的导气管,上方空气通过导气管由底部的排气孔排出。可见,被控侵权产品包 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的全部技术特征。由于涉案权利要 求1、2、4中并未限定充液口及密封圈的形状,因此,淘宝公司对 此提出的比对异议,本院不予采纳。虽然淘宝公司认为被控侵权 产品的排气孔、导气管的位置与涉案专利不一致,但经审查,被 控侵权产品的排气孔、导气管同样设置在内甁底部,与涉案专利 完全一致,故对淘宝公司的该项异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 要求1、2、4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落入了ZL20072005××××.9实 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侵权产品。      对于争议点2,本院认为,涉案专利现尚处于专利有效期内, 且经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审查后仍维持专利权 有效,因此,除非被告夏六丽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 已经公知,否则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情 形。被告夏六丽为支持自己的抗辩共提供了三篇专利对比文献。经审查,其中ZL9624××××.8实用新型专利与涉案专利权利要 求1、2、4相比存在如下区别:首先,两者排气结构的位置不同。 涉案专利的排气结构设于内甁上,而ZL9624××××.8实用新型 专利的排气结构设置在内甁上部的上盖上;其次,两者排气结构 的内部构造不一致。涉案专利的排气结构由设置在内甁底部的排 气孔及导气管组成,空气通过导气管由底部的排气孔排出,而ZL9 624××××.8实用新型专利系通过将其喷嘴帽拨叉到“充”档从 而实现排气;再次,涉案专利内甁外面具有外壳,而ZL9624×× ××.8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外壳。对此,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 员会在对涉案专利无效审查时,亦认定两者技术特征存在上述区 别。因此,本院认为,ZL9624××××.8实用新型专利尚不足以 破坏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至于被告夏六丽提供的日本专 利和英国专利文献,前已述及,被告夏六丽未提供上述专利文献 的中文译本,本院无法确定上述专利文献的技术内容,自然无法 将其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评判,况且被告夏六丽将该专利文献与 其他专利文献组合后与涉案专利比对的评判方式,亦缺乏法律依 据。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夏六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 的技术已经公知,故本案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当中止 诉讼情形,本院对被告夏六丽提出的中止诉讼的请求不予支持。(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