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夏六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3 16:37商业秘密网
淘宝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
1、公证物品快递单号查询结果。证明:涉案公证物品快递单 签收的日期为2013年4月22日,但公证书记载的日期为2013年4月25日,该公证程序存在着重大的瑕疵。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淘宝网只是信息发布平 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3、(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6100号公证书。证明: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协议第四条第项C)。
4、《淘宝规则》网页打印件。证明:《淘宝规则》已经将侵 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定为违规行为,并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淘宝网 依法刊载了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 担的法律责任,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5、(2013)浙杭钱证民字第5794号公证书。证明:淘宝公司事后已经检查过涉案商品,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确认:
一、对怡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被告夏六丽无正当理由 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在庭后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 4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三性有异议,认为其无法得知怡信公 司享有专利权,涉案产品并非其生产,系从其他淘宝卖家处购得 ;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费用 为多个案件所支出。(二)1、淘宝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 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可以证明怡信公 司是涉案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尚属于有效期内及专利权保护范围 等内容,故与本案具有关联,确认其证据效力。2、对证据2-4,淘宝公司对其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认为该公证程序违法,公证书记载的时间错误。本院经审查后 认为,上述证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两 份公证书系公证机构依法做出的正式书面文件,在淘宝公司未提 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其合法性应予以确认,同样该公证实 物及付款凭证的合法性亦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怡信公司 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购买及取得被控侵权产品之过程,故与本案 具有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3、对证据5,淘宝公司对其真 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淘宝公司针对 怡信公司的投诉均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其无法判断投诉信 息是否侵犯专利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怡信公 司曾针对淘宝网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一事向淘宝公司发函投诉, 故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但经审查,该投诉函并非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效通知,且淘宝公司也 及时予以回复并要求怡信公司提供可以证明侵权的补充材料,但怡信公司并没有提供,故该证据尚无法证明淘宝公司对本案被控 侵权行为是明知之证明目的。4、对证据6,淘宝公司对其真实性 、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发票所发生的代理 费涉及四个案件,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经审查后认为, 该发票所包含的律师代理费可视为怡信公司为本案所支出,故确认其证据效力,但该费用系怡信公司在包括本案的两个案件中所 支出,故其金额应当予以调整。
二、对被告夏六丽提供的一组证据,淘宝公司对其三性均无 异议;怡信公司对其中的ZL9624××××.8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 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专利文献在涉案专利无效审查时已经予 以评判,不足以破坏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的日本专 利和英国专利文献均没有相应的翻译文本,对其三性均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ZL9624××××.8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系被 夏六丽作为主张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依据,故与本 案具有关联,确认其证据效力,但其能否实现证明目的,本院将 在判决理由中一并予以阐述;被告夏六丽没有提供日本专利和英 国专利文献的中文翻译文本,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对其 证据效力不予确认。(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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