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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夏六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3 16:37商业秘密网

  三、对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被告夏六丽无正当理由 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视为对证据无异议。(二)1、 对证据1,怡信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系复印件。本院经审 查后认为,淘宝公司未提供该复印件的原件进行核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亦没有得到其他证据佐证,故真实性尚无法确认,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2、对证据2,怡信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系复印件。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虽系复印件,但该 证据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对应的编号及业务种类与淘 宝网上所显示的一致,故确认其证据效力。3、对证据3- 5,怡信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淘宝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 证据所包含的内容涉及淘宝公司针对淘宝网所制定的服务协议、 淘宝规则等,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上述原、被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 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7年5月23日,怡信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便携可充 式喷液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72005××××.9。该 实用新型专利于2008年5月7日取得授权,现处于有效状态。其权 利要求1包含的内容为:一种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包括喷头组件、 内甁和外壳,喷头组件安装于内瓶上部,其特征在于:于所述的 内甁底部设有充液结构,所述的充液结构包括内甁底部的充液口 、安装在充液口的顶杆、顶杆回位结构以及密封结构;所述的顶 杆设有充液管道,所述内甁上还设有排气结构。权利要求2包含的 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其特征在于: 充液管道的出口位于顶杆的侧方并与充液口相通;顶杆的顶端形 成一限位块,所述的限位块上设有第一密封圈。权利要求3包含的 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气结构为设置内甁上部的顶部排气槽。权利要求4包含的 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其特征在 于:所述的排气结构包括设置于内甁底部的排气孔及与排气孔接通并延伸至内甁顶部的导气管,即上方空气通过导气管由底部的 排气孔排出。2013年3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 出第202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该 决定书的第10页第2段称:ZL9624××××.8实用新型专利与涉案 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的区别在于排气结构的位置不同,此外涉案专 利内甁外面具有外壳,而ZL9624××××.8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外 壳。
  2013年4月1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 见证下,申请人广州市确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接受 怡信公司的委托,负责对国内涉嫌侵犯怡信公司专利等知识产权 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操作 公证员的计算机,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进入互联网,打开IE浏览器,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nm”网址,进入 网址“www.taobao.conm”网页,在宝贝搜索栏中输入“可充香水 瓶”,点击搜索,进入“可充香水瓶”产品展示网页,点击“小 也特价自泵式可充香水瓶便携迷你分装瓶/喷雾瓶/空甁子限拍3 件”,进入了“小也香水”淘宝网店页面,在该产品右侧显示: 价格:15元,30天售出:1844件,评价:1173条评价。点击右侧  “小也香水”弹出阿里旺旺2013,在阿里旺旺2013账号输入名称 、密码,点击登陆,弹出对话框“小也香水:小王子”,并进行 对话。广州市确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小也 香水:小王子”购买3支该款香水瓶,每支15元,寄送地址为:广 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华信大厦西座5楼A23室(许小姐收),“小 也香水:小王子”向代理人提供了付款账户:户名:张薇,工行 :×××5914。点击递交订单,显示:宝贝订单编号为:329804886485078。当前订单状态:宝贝已拍下,请在3天内付款,若未及 时付款,系统将自动取消订单。       2013年4月19日,广州市确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户名:张薇,卡号:×××5914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5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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