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夏六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3 16:37商业秘密网
2013年4月2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申请人广州市确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到达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华信大厦西座5楼A23室,并签收了邮件一个(圆通速运单号:3136514764,寄件地址:杭州市滨江区 滨盛路1509号天恒大厦2楼)。随后,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之后,将该邮件贴上公证处封条,交由广 州市确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管。庭审中,经 淘宝公司确认该公证实物封条完整后打开上述邮件,内有可充香水瓶三支,并附有单据一份,该单据上记载:收货人姓名:许小 姐,数量:3,产品名称:小也特价自泵式可充香水瓶便携迷你分 装瓶。该单据上标注有“小也XIAOYE”商标及服务电话和地址。 淘宝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淘宝网中的“小也香水”网 店经营者为被告夏六丽,该网店于2010年7月23日注册。被告夏六丽在其递交的《情况说明》中确认“小也香水”网店为其注册, 以“小也香水”对外经营。
2013年3月4日、25日,怡信公司委托律师两次致函淘宝公司,要求淘宝公司删除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侵权“便携可充香水瓶”系列产品信息。淘宝公司对上述致函分别进行了回复,称根据目前怡信公司提供的材料,暂无法判断所投诉商品是否构成侵权,希望怡信公司提供补充的证明侵权材料及明确投诉链接所对应的专利权。怡信公司对淘宝公司的两次回复没有做出回应。
2012年10月19日,淘宝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浙B2- 20080224,网站名称:淘宝,网站域名:taobao.com、taobao.cn 等;业务覆盖范围:不包含新闻、出版、教育和医疗器械、广播 电影电视节目和电子公告等内容的信息服务;含药品信息服务; 含文化信息服务;含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2012年8月10日,淘宝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 全证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 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对有关网页截 屏、打印。其中,《服务协议》就注册资格、淘宝平台服务、淘 宝平台服务使用规范、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淘宝规则》就注 册、经营、评价、市场管理、违规的执行等方面做出了规制。
2013年6月28日,淘宝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 全证据,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对有关网页截屏、打印,并 显示本案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已无涉案产品。
怡信公司明确表示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作为保护范围 。庭审中,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分别进行 比对,怡信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所 对应的技术特征均相同。淘宝公司经庭审比对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相比,两者在充液口形状、密封圈 形状以及排气孔与导气管的位置方面存在不同,其他技术特征无异议。
另查明:怡信公司为包括本案的两项诉讼支出了律师代理费 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怡信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072005××××.9 “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 受国家法律保护。怡信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取得对侵犯ZL20072005 ××××.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之诉权。根据本院查明的事 实及双方的控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 落入ZL2007200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 告夏六丽提出的本案中止诉讼请求是否成立;3、本案民事责任的 确定。(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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