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潘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一、被告人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毕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来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王丽卿
审 判 员 肖 文
代理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焕君
书 记 员 陈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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